我国是个农业大国,研究和实施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保护民族精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产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国家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地理标志农产品成为数量、价格竞争之外的有利武器,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激烈的农产品竞争中如何提高市场竞争力是一个十分重要课题,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世界贸易组织1993年12月8日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明确指出了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
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一种标记,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说明地理标志不仅是地方标志,而且也是质量标志、信誉标志。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最通俗地讲,地理标志是由商品的原产地名称构成的。
农产品通常都具有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这些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某一标记是否能作为地理标志,乃是一个涉及到国内法和消费者观念的问题。地理标志可以用在各种类型的农产品上,比如说"图斯卡尼亚",就表示产于意大利某一特定地区的橄榄油,或者像“罗克福尔”,则是指产于法国的奶酪。目前从世界各国的保护范围看,地理标志有三种保护范围:一种是农产品及食品,如欧盟及其有关成员;第二种是葡萄酒,如法国、澳大利亚;第三种是农产品、工业品、手工艺品,如土耳其、泰国、俄罗斯等。
通过利用国际规则对商标与地理标志进行有效的保护,不仅给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也直接促进了农民增收,涌现出不少成功利用地理标志发展农业特色
经济的范例。如山东章丘的大葱,注册地理商标后农民增收3至5倍,种植面积扩大了2/3。又如福建省安溪县的“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登记注册后,出口单价比全国茶叶平均价格高出80%,市场已
经从东南亚逐步扩大到日本、欧美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7000多吨,创汇3000多万元。
从某种意义上讲,地理标志是一种与现代知识有别的“传统资源”。它的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鸭”等;二是以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作为竞争手段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法。原产地名称适合人们的实用水平和购买能力,比同行竞争者物美价廉、质量高而又富有特色,才能创出信誉,使自己的产品进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标志之所以能从普通的产地标志演化而来,正是产地内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世代劳动者的智慧使然,地理标志中凝结着较高的信誉,使其成为名牌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地理标志又可以为商品生产
经营者换取可观的收益。
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地理标志不仅是地方标志,而且也是质量标志、信誉标志,这决定了地理标志负载的产品蕴º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无尽的财富价值。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涉及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联系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及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研究和实施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于尽快实现同国际惯例接轨,保护民族精品,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知识产权支农”、“知识产权兴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的背景下,积极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是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维。地理标志直接给农民创造更高的
经济价值,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还有保护民俗、发展旅游等众多作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带动和促进了生态旅游、人文旅游的发展,传播和保护了优秀的传统民俗和民间艺术,同时带动了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第三产业发展,转化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农村城建得到发展。这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农村
经济结构的调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富民工程。当前,我国大量的农副土特产品完全可以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受到保护,并力争在今后的地理标志谈判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当然,作为TRIPS协议的一员,也要求我们必须不侵犯他国的地理标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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