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6日上午9点,吉林A出版社一行3人来到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咨询一起外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
吉林A出版社介绍:1999年出版社出版一部儿歌图书,市场销售情况很好,此书经4次改版,2007年尚在销售。图书中1/3作品系在传统民间作品上的简单或少量更改,其余为在其他图书中摘录。2007年3月12日,出版社接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得知石家庄市B作家起诉出版社关于某作品著作权侵权,起诉金额为52万元。开庭时间定为2007年4月9日。
吉林A出版社提供材料如下:1.图书样书1本;
2.出版情况说明;3.B作家作品63件;4.吉林A出版社作品与B作家作品对照表;5.B作家作品出版的图书;6.古旧书3本(内含部分与本案相关的作品);7.诉状及传票。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大华律师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张伟明等6名律师对此案进行研究。
经过认真核对每一份作品及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律师认为:在63份作品当中,43份作品与B作家发表的作品相同,已确定构成侵权;12份作品已在古旧书籍中发表,
原告非合法著作权人,不构成侵权;8份作品属于民间艺术作品,不构成侵权。对此,律师制定应诉方案为:1.质疑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以部分作品为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不侵权抗辩;3.对其他作品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进行质疑。最终争取达到调解之目的,考虑到正常赔偿金额应在20-28万元,故拟在10万元以下进行调解。
2007年4月7日,在吉林A出版社大会议室,该出版社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场,张伟明律师讲解了关于本案的诉讼方案。会上,该出版社领导班子集体通过诉讼方案,并当场表示委托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代理。会后,办理了委托手续。
同年4月8日,主任赵大华律师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张伟明律师作为此案代理人,起程前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
同年4月9日,这起著作权侵权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原告主体资格、诉讼时效、民间作品、赔偿数额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作为吉林A出版社代理人的赵大华和张伟明两位律师,观点鲜明且有理有据。在此基础上,代理人提出了减少赔偿数额,争取日后合作的和解方案。
原告为吉林A出版社代理人渊博的法学知识、勤勉的职业精神和坦诚的处事态度所折服,最终同意了吉林A出版社的和解方案,即吉林A出版社赔偿
原告损失1万元,原告撤诉。吉林A出版社代理人立即起草了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下发了调解书。原告对赵主任和张律师表示感谢,并表示愿意与吉林A出版社方面进行合作,出版其作品。至此,
原告和被告握手言和,矛盾就此化解。
此案的成功代理,既消除了被告败诉之法律风险,又达到了原告的心理平衡,并为原告和被告的后续合作创造了条件,可称一举三得。同时,避免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