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专利有效性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对专利有技术启示是一个重要环节。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发明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时,不能将发明和现有技术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割开来考虑,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一、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经审理查明,A公司于2003年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改进的集尘极室”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于2004年4月21日被授权公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 改进的集尘极室,由若干根集尘管组合而成,其特征在于集尘极室的外围覆有保温层。......”
在其专利说明书中载明:“集尘极室外围包覆的保温层,其作用和效果不是简单地保持集尘极室的温度,而是稳定了烟气在集尘极室中,尤其是外壁阳极管附近烟气的状态,防止了烟气低温结晶,同时保证了电场中阴、阳极距离,从而使集尘极室内的电场更加平稳均匀,可以进一步提高除雾效率0.5-1.5%。”
B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提交了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2和附件3。附件2和附件3均为已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附件2公开了一种集束式集尘极室,其是一种用于冶炼行业的电除雾器中的除尘元件,包括若干根圆形集尘管(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若干根集尘管),通过将若干根圆形集尘管(1)集束在一起成为一体而构成集束式集尘极室(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集尘极室)。附件3公开了一种风斗型集尘极管式高压静电收尘器,其应用于冶金、建材、火力发电等工业流程,该专利说明书载明:由于采用风斗型集尘极技术,从而具有落尘通路与上升气流分开,可大大减少二次扬尘;此外,在整个收尘器外部即外壳4的表面包裹有保温材料,因其采用了空气和保温材料两层保温技术,使得其少受季节的影响。结合上述附件,B公司认为:附件2、3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附件2公开了若干根集尘管组合而成的集尘极室,附件3公开了“外壳4的表面包裹有保温材料”,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A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反证1: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1999年5月北京第1次印刷的化肥工学丛书《硫酸》的复印件共4页,包括版权页,第158、159、163页;反证2:冶金工业出版社发行的1996年11月第1次印刷的《重有色金属冶炼设计手册:冶炼烟气收尘通用工程常用数据卷》的复印件共6页,包括版权页,第134、139、162、163、164页。
另查,A公司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反证2(《重有色金属冶炼设计手册:冶炼烟气收尘通用工程常用数据卷》)中载明:“干式电收尘器收下的烟尘为干燥状态,操作温度为250-400℃或高于所收烟气露点20-30℃......电除雾器收下物为稀硫酸和泥浆,操作温度低于50℃,收尘电极和电晕电极须采取防腐措施......”
针对B公司的上述观点,A公司认为:认可B公司指出的附件2公开的内容;附件3是针对属于“干式电收尘器”的电除尘器设置保温层的技术,用反证2证明电除尘器设置保温层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则是针对电除雾器设置保温层的技术,反证1证明电除雾器是对40—60℃的酸雾进行除雾,本专利正是根据电除雾器的特点设置了保温层,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寒冷地区酸雾结晶,而且用反证1证明公知的电除雾器是不加保温层的,因而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评判有误,予以改判。原告关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要求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的请求,予以支持。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B公司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维持专利权人为A公司的“改进的集尘极室”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三、律师点评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06)第二部分第四章第164、165页规定: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可见,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发明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时,不能将发明和现有技术中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割开来考虑,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专利相对于附件3是否具有创造性。本专利应用于冶金行业,用以制酸回收金属,在其专利说明书中载明:“集尘极室外围包覆的保温层,其作用和效果不是简单地保持集尘极室的温度,而是稳定了烟气在集尘极室中,尤其是外壁阳极管附近烟气的状态,防止了烟气低温结晶,同时保证了电场中阴、阳极距离,从而使集尘极室内的电场更加平稳均匀,可以进一步提高除雾效率0.5-1.5%。”附件3公开了一种风斗型集尘极管式高压静电收尘器,其应用于冶金、建材、火力发电等工业流程。该专利说明书载明:由于采用风斗型集尘极技术,从而具有落尘通路与上升气流分开,可大大减少二次扬尘。此外,在整个收尘器外部即外壳4的表面包裹有保温材料,因其采用了空气和保温材料两层保温技术,使得其少受季节的影响。可见,附件3属于干式电收尘器,其主要发明目的是通过一种新型内壁设计,极大减少“二次扬尘”的几率。由于干式电收尘器的操作温度为250-400℃,即高于所收烟气露点,故附件3在整个收尘器的外部表面包裹了保温材料,其目的在于保持壳体温度高于气体露点温度,避免降温时产生冷凝酸腐蚀设备。本专利属于电除雾器,而电除雾器操作温度低于50℃,收下物为稀硫酸等,其必须在电除雾器整体上或者至少在主要部分采取防腐措施,故其在设备防腐蚀方面不需要再单独设置保温层。本专利说明书亦表明,本专利设置保温层的目的不是简单地保持集尘极室的温度,从而避免酸雾腐蚀设备,其效果主要体现在保证了电场中阴、阳极距离,从而使集尘极室内的电场更加平稳均匀,进一步提高了除雾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其设置保温层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均不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附件3并未给出保证集尘极室内的电场平稳、提高除雾效率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具有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