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的创作投资一般较大,少者数百万元,多者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网络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开放性和交互性强、便于无限复制等特征。因此,侵害电影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要比侵害权利人的其他传统权利的危害和
经济损失大得多,会极大地挫伤制片者的创作积极性,影响优秀电影作品的产生。
许多网站未¾电影作品权利人许可,提供不同方式的电影在线或下载观看服务:有的付费,有的免费;有的自己¾营,有的提供链接。这些网站的所有者或¾营者,通过提供电影在线或下载观看服务非法获得了相当的直接或间接¾济利益,却侵害了电影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
为提高网络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水平,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新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该条例第2条规定: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¾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2007年,我所律师接受北京华谊兄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吉林网通公司下属白城、松原两家分公司网站提供《可可西里》、《天下无贼》等影片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的行为进行公证,然后向两家侵权单位提出侵权警告,其中,白城分公司不予理睬,松
原分公司称其与他人有使用涉嫌侵权影片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所律师代理北京华谊兄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仅就电影《可可西里》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¾审理查明,
原告具有电影《可可西里》在我国大陆的著作权,被告未¾授权在其网站播放了该影片,原告代理人委托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对播放过程进行了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7条、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
原告¾济损失8万元。其他几部影片的侵权问题由律师代理Ð调,双方和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