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产品与服务的标记,其识别功能与商业价值已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但许多企业对于规范地使用与保护商标的意识还显得比较薄弱。本案中,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权授权给他人使用直接权利,但因忽视了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审查,授权不慎,给企业造成重大的
经济损失。
一、基本案情
长远公司是“长汽”汽车配件产品的商标注册权人。2007年,长远公司为了扩大产量和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决定将“长汽”品牌授权许可另一家生产同类汽车配件的宏恩公司使用。双方在2007年8月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双方共同约定,长远公司许可宏恩公司独占使用“长汽”商标,宏恩公司向长远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人民币30万元,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长远公司继续生产“长汽”商标的汽车配件。2008年1月,宏恩公司一纸诉状将长远公司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庭依法保护宏恩公司对“长汽”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要求长远公司停止使用“长汽”品牌。长远公司答辩称,其是“长汽”商标的注册权人,有权使用“长汽”商标。法庭
经过审理,认为长远公司已经将“长汽”商标许可宏恩公司独占使用,长远公司无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长汽”商标,判令长远公司停止使用“长汽”商标。
二、律师点评
长远公司是“长汽”商标的注册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为什么却被法庭判令停止继续使用呢?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解释一下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相关问题。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仅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移转给被许可人,而不发生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权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商标注册权人均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许可具有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了第三人,也排除许可人即商标注册权人在约定期间、地域和约定方式的使用。所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许可权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行使禁止权,即独立对抗侵权行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被许可人的独占使用权仅仅限定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在这一地区外许可人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权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权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排他使用与独占许可一样也具有排他性,但是这种排他仅排除第三人而不排除商标注册权人的在约定期间、地域和约定方式的使用。所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排他使用许可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权人共同行使禁止权,即共同对抗侵权行为,在商标注册人不行使禁止权的情况下,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也可独立行使禁止权。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同一地区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其注册商标。享有普通使用许可权的被许可人不仅不能排斥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也不能排斥其他人享有该使用许可权,而对于未
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除非在有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外,也不享有禁止权。即被许可人不能独立对抗第三人。对于已发生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
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由许可人对抗侵权行为。
长远公司许可宏恩公司使用商标的方式就是以上三种商标使用许可方式中的第一种,即宏恩公司可以独占方式使用商标,拥有禁止其他公司使用商标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商标注册权人长远公司。由于长远公司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疏于对合同的审核,没有正确理解独占使用许可权的含义,结果造成在合同有效期内,长远公司无法使用其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
经济损失,失去了重要的商机。
三、案件启示
商标作为产品与服务的标记,其商业价值与识别功能已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在自创商标品牌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对何为商标、如何用法律手段规范地使用商标与保护商标的意识还显得比较薄弱。就本案而言,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权授权给他人使用直接获利,被许可人则利用商标许可使用权从市场赢得回报,这
原是一件好事,但因商标注册权人忽视了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审查,没有正确掌握商标使用许可的几种方式,授权不慎,给企业造成了重大
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在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应妥善签订合同,谨慎授权,在合法盈利的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