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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建制”法律问题浅析

何  颖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该方案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质量、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2005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和投资概算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代建制”。在此之前,在我国的一些省市,如北京、上海、安徽、浙江等地均存在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工程代建现象,而在中央政府的文件中得到确定这是第一次。2005年6月10日,中国残疾人体育综合训练基地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开标仪式在京举行,这标志着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随着国家的新一轮投资体制改革大幕的徐徐拉开,伴着国企改革的紧锣密鼓,“代建制”从“犹抱琵琶半遮面”过渡到了正式“登堂入室”。下面笔者就工程“代建制”的有关法律问题做一探讨。
    一、关于“代建制”的法律性质
所谓“代建制”,顾名思义,即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质量、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一种制度。这些工程项目大致涵盖: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办公用房,科教文卫体等社会公益或福利项目,环保、市政、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
    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政府作为出资人,其除了提供建设资金外,主要精力放在了项目的前期准备上,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拟订、资金筹措等,工程一旦开工,投资人对整个项目的控制力就大为减弱,从而为作为建设方的使用单位盲目虚报、追加预算提供了方便和可乘之机,使整个项目的预算大幅超标,最后给国家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而作为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的“代建制”,则是一定程度上解决和回避了上述问题。首先,它采用法定的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手段,选择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利用高度的专业化来保证投资效率和项目质量;其次,“代建制”利用法律契约和协议,固定投资方、代建人、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工程的各要素均能得到严格保证和执行;再次,代建人被赋予项目法人地位,使投资人的身份突破原有禁锢,得以延伸到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
如以上分析,工程项目“代建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所有者缺位”。通过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去解决产权不明、资源浪费、腐败滋生等问题,应该说是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但就其实质来说,在作为委托方的政府和受托方的建设单位之间,究竟是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这对整个项目的完成及附带后果都具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从民事委托代理和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上看,笔者意见倾向为民事委托。其一,委托代建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标进行的,体现了民法的公开公平和意思自治原则;其二,委托代建合同不是基于行政命令或强制,这是有别于行政征收和征用的 ;其三,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这也是代建的一个设立思想和初衷。
    但是即便是民事责任能够转移,而行政、刑事责任能否也一并转移?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我国对工程项目实行的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主管领导的责任问责。一方面是代建人因有限的代建费而不愿承担过多责任,另一方面是委托单位对风险未能全部转移而耿耿于怀,这也是现实工作中“代建制”不能发挥根本效能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对“代建制”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从完善立法的角度上看,应对代建委托的相关法律及法律关系予以明确和规范,使之能真正实现风险转移,从而打消种种实行“代建制”的顾虑,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关于代建合同的框架体系
   在项目“代建制”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委托方(投资人)、代建方和使用方。如何在法律上设计一个既能体现法治原则和精神,又能平衡三方效率与利益的合同体系,也可以说是“代建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代建制”的框架体系设计主要是以下两种:一种是委托方、代建方、使用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在合同中对三方的权利、义务及其配合、协助等作出明确约定。此种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三方关注的利益角度不同,因此在平衡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收益上经常是一波三折,往往要经历很多周折,并且随之而来的还有履行中的问题。另外,从政府(投资人)的角度看,这种合同使其陷入很多具体的项目事物之中,也违背了“代建制”设立时的作为委托人的本意。另一种是将代建合同分为两个阶段。首先,由委托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代建合同。这份合同应是原则性的、框架式的,主要是委托人在资金投入、监督协调、验收等方面作出简化式处理规定,其目的是确立代建人的法律地位。然后,再由代建人与使用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其中的责、权、利规定与前一份合同比起来,更为明确和更具有操作性。
    从法律的角度上去考量这两种方式,应该说是各存利弊。但从“代建制”设立的设想和实施状况考虑,在一个统一的合同的前提下,求同存异,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是符合“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法治精神的。
    三、关于“代建制”中特殊制度的设计
    1.关于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由代建人提供的银行出具的,在因代建人的故意和疏忽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银行按保函中的保证金额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其后承担赔偿保证的是项目代建管理费,直至代建人单位的自有资金。此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委托方、使用方的利益保障,从而对代建人的资信、经验、业绩面临着挑战。但现实的情况也不容许我们忽视,那就是构成代建方的主流——咨询中介结构,它的规模普遍偏小,因此责任承担能力是有限的;而另一方面是上亿甚至是几十亿的工程项目,一旦发生委托方索赔,那么代建方是很难一力承担的。因此在考虑代建方有出具保函的必要的同时,也应对代建方的风险防范机制予以补充,如限额赔偿、保险转移、代建人联合投标等。
    2.关于代建人的质量责任追究。由于代建人在工程项目中是以项目法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在工程完工后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由何人担责,也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从法律关系上看,前已述及,对于代建的工程项目所产生的质量责任,代建方应负全责。这既符合政府实施“代建制”的初衷,也符合我国工程项目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至于责任期限,可以在代建合同中加以约定,即代建人可以承诺终身负责,也可以比照我国建筑法律法规关于质保期的规定,如主体结构和基础为有效使用年限等等。就个人观点而言,认为后者应是更趋于合理和符合法治精神和要旨的。
    3.关于回避和免责条款。从代建项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看,代建方一旦中标,也就意味着代建方取得了该项目实施管理的当然身份和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代建方实施的是整个项目的管理和代建,而不是分段进行(前期代建和实施代建),那么该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均应由与代建人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承担。这样做既符合“代建制”的制度设计要求,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一致,所以应该在“代建制”项目中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免责条款的设置问题,在实务中,代建方普遍关注的问题无外乎两种:其一,由于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失误造成投资增加,代建方能否免责;其二,委托人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代建方能否免责。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投资增加是由于前期工作,而并非是代建方的管理出现漏洞和偏差,则从委托的角度讲代建人不应承担责任,如果代建方从事的是前期代建就另当别论了。由于代建资金皆是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如果确实因投资方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拖延,只要代建方已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则损失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四、对“代建制”的几点看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作为代表国家投资人的政府,加大了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能按照科学规律办事和专业知识的缺乏,造成“大投入、小产出甚至不产出”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代建制”便应运而生了。但“代建制”从诞生到实施,其间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有必要予以总结,以进一步推动“代建制”的发展和完善。
    1.完善法律制度。代建制风险转移之所以成为焦点和矛盾中心,关键在于法律无明确规定代建风险转移制度,彻底消除代建人和委托人的顾虑。因此,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改变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用法律契约明确投资人、代建方、使用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得到严格执行。在现实中,投资人或使用方利用其行政职权干预代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使代建方产生了畏难心理,从而使代建的质量、效益大打折扣。这需要用法律契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来解决。
    3.建立规范的代建制监管运行体系,避免产生新的垄断。因为旧的体制的原因,目前从事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代建的单位,原都属于政府序列,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割断,从而使其他代建方无法在公平的起点上竞争。所以必须对有关联关系的各方行为予以有力地规制,这需要国家、政府及企业等多方的协同才能得到解决。
    4.提高代建方行业的准入标准,以进一步提升代建水平。限于经济发展原因,我国“代建制”相对国外还有很大差距,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从事工程代建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代建企业整体实力不强。目前国内代建项目大部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巨大工期长,因此对代建单位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正是目前的这种现状,决定了对代建单位的资信和实力应有更高更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5.转变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近年来随着投资数量的增加,投资主体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就是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所以“代建制”不应只停留在国内或公用事业的范围和领域内,而应该立足现在,面向未来。首先是服务范围的扩大,将其延伸至民营、外资领域;其次是服务层次的提高,除了提供一般性的管理服务外,还有后续人员的遴选、企业文化的建立等;再次就是从事代建性质工作的一些技术性手法和参数的选定与交流。
    “代建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走过的路也并非一帆风顺。但凡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水平的新生事物,我们都应予以一定的关注和支持,使之尽快发展起来,成长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