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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张伟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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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 如何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

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张 伟 明

在我国,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又领取公司营业执照的现象比较常见。这一方面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你是有这种情况的公司的已出资到位的股东、债权人,你如何才能保护自身权益呢?现针对我国公司法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你提供保护自身权益的方法。

▲ 股东出资的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我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 出资瑕疵的概念 :

所谓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对公司出资时,其所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或其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即出资不实。

▲ 出资瑕疵的种类 :

出资瑕疵在学理上有很多分类,我国《公司法》所认定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

? 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 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 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 瑕疵出资的股东所要负的法律责任 :

? 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 责任性质 :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五第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的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所承担的是一种违约责任。由于股东之间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划分是以公司章程为准的,公司章程便有契约的性质,因而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即不以出资了瑕疵的股东主观存在过错为前提(虽然在理论界对此责任性质有争议,但在我国实践中一般都以严格责任作以审理)。

?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此做明确规定,一般区别予以对待:

( 1 )、如果其虚假出资的行为致使公司不能成立,则出资瑕疵的股东一般应承担支付已履行出资的股东的资金利息,如造成其他股东损失的,给予适当赔偿。

案例 1 : 1999 年 5 月,某铝制品厂(下称铝制品厂)与王某签订了 XX 公司章程,章程规定, XX 公司注册资本 60 万元,其中铝制品厂出资 30 万元,王某个人出资 30 万元。后因铝制品厂迟迟不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王某遂向 X 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王某向铝制品厂支付违约金 2 万元。

律师点评: 在公司设立时,由于个别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出资瑕疵的股东对此要负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的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章程有契约的性质,铝制品厂以公司章程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是完全合理和可行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 2000 年 5 月 31 日 下发征求意见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何确定当事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若干规定(第八稿)》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回出资,致使公司不能成立的,除资金的利息外,还可按约定赔偿已履行义务的股东的损失;股东之间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履行赔偿责任。”可见我国的立法方向上也支持了目前的审判原则。

( 2 )、如果公司已设立后,瑕疵出资的股东负有补缴差额的法律责任。

案例 2 :

王某、金某、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公司,每人出资 20 万元,王某采取欺骗手段虚假出资 10 万元(另 10 万元系真实资金),公司获得了法人营业执照。后金某、张某、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补缴其差额,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历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此款规定的瑕疵出资股东所负法律责任在理论界称为“资本充实责任”。由此款也可以看出,如果已尽出资义务的股东积极行使权利,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 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出资瑕疵所负的法律责任:

△ 责任性质 :违约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违约和侵权共同责任)。

《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公司本身可作为主体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 70 条规定:“股东未按本规范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有权向股东追缴。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公司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也证实了公司作为请求主体的合法性。公司的董事会完全可以做出以公司名义起诉出资瑕疵股东的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瑕疵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即不以瑕疵出资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

? 承担责任方式 :出资瑕疵股东负有资本充实责任。

案例 3 :

2001 年,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将尚有 20 万元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某商贸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其补缴注册资本。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其公司的主张。

律师点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由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所要承担的是差额补缴责任(也称之为资本充实责任)。公司如不积极行使其对瑕疵股东的补资请求权,将会严重影响其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能力。

? 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瑕疵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围绕数次公司清理整顿出台的,伴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推进,很多与现代企业制度不适应的文件已废止。目前调整此法律关系的生效文件主要有两个:

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4 号)。其节选部分如下:

......

?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企业的法人承担。

......

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1 ] 8 号)

节选部分如下:

......

第二条 被开办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已 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 ( 七 ) 项规定数额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开办单位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被开办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投入的资金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 ( 七 ) 项规定数额的,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承担。

第四条 开办单位向被开办企业收取资金或实物的,应当在所收取的资金和实物的范围内对其开办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 开办单位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以逃避被开办企业债务的,应当将所抽逃、转移的资金或者隐匿的财产退回,用以清偿被开办企业的债务。

......

四、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此次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企业所发生的债务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醒公司债权人注意,不要因为负有债务的公司没的可执行的财产而放弃了自己的诉权。

有的公司的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公司)已资不抵债,如果起诉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因而放弃对该企业的诉权,放弃其合法权利。这是很大的误区,因为很多企业无财产可执行的原因是企业中股东瑕疵出资所致,根据法复 [1994]4 号文件和法释 [2001]8 号文件,其完全可以追究其开办的的虚假出资的责任。从以上批复中可以看出,在追究出资瑕疵责任时,要区分法人的人格权,如该公司已具备法人人格时,其开办企业负的责任为在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如该企业不具备法人人格时,开办企业要负的则是无限赔偿责任。但该文件仅针对开办企业为企业时所做的规定,对自然人开办人则未做规定,从法院的审理来看,自然人出资瑕疵参照此规定执行(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案例 4 :

1998 年 4 月, A 投资公司(下称 A 公司)开办了一 B 技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B 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其中固定资金 55 万元,流动资金 45 万元。但 A 公司资金一直未投资到位。 1999 年 2 月, B 公司与 C 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 78 万元,合同中约定货到付款。 1999 年 4 月, C 公司按合同约定供货履行义务,但 B 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2000 年 8 月 C 公司将 B 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 B 公司支付价款和违约金, A 公司在注册资本的数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B 公司支付 C 公司合同价款和违约金。 A 公司在尚未投入的 45 万元资金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B 公司与 C 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 B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对 C 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A 公司尚有 45 万元资金没有投入,其对 B 公司的实际出资已经达到了企业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出资的最低额,且 B 公司已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因而应承认该公司的法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4 号)文件, B 公司应以公司现有资产承担对 C 公司的债务,公司无力偿还的部分, A 公司在尚未投入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 5 :

1999 年 5 月,某市一制药厂(以下称药厂)两次供给某保健品经销企业保健药品,价款共计 21 万元。保健品企业并未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价款,制药厂催要未果,于是在 2000 年 6 月将保健品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给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作为开办企业的某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制药厂与保健品企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保健品企业系商贸公司投资建立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投入房屋作价 15 万元,投入流动资金 35 万元。但实际上商贸公司只投入了流动资金 25 万元。

法院判决: 保健品企业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向制药厂支付价款和违约金共计 23 万元,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制药厂和保健品企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保健品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企业的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房屋作价 15 万元,流动资金 35 万元。但实际上商贸公司只投入了 25 万元。其低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所确定的最低限额,不具备法人的实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4 号),其不具备法人的实质条件,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企业即商贸公司的法人承担。

债权人还可以在瑕疵资金差额的范围内追究公司设立时的已出资到位的股东的连带责任。

案例 6 :

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注册一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章程规定:张某出资 50 万元,李某出资 20 万元,王某出资 30 万元。李某、王某均出资到位,而张实际仅出资 10 万元。后该公司在经营中欠某商场 80 万元,商场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

法院判决: 该公司在 15 日内偿还商场欠款及利息共计 83 万元,如公司无力偿还,则由张某在虚假出资的 40 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偿责任。在此范围内,李某张某负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公司设立后,瑕疵出资的股东负有补缴差额的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瑕疵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历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追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对股东出资瑕疵所负的法律责任做了分析,谨供股东、债权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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