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       本站首页     服务范围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个人案例     个人文章      常用法规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张伟明 律师
手机:13504465303
传真:0431-2715703
地址:长春人民大街1556号
 
省中小企业局 省地税局
省开发办 省新闻出版局
省文化厅 省经协办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知识产权局 省民政厅
省国资委 省政府法制办
省工商局 省商务厅
省信访局 省审计厅
省外办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开发办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委 省食品监管局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发改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劳动局 市规划局
市房地产局 市交通局
市信息产业局 市农业委员会
市水利局 市林业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审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市安全生产局 市国资委员会
市行政执法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质量监督局 市工商局
市食药监督局 市地方税务局

房屋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

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张 伟 明

所谓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往往租赁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房屋使用。为帮助房屋租赁双方增强双方的法律意识,更好防范房屋租赁中的法律风险,现就房屋租赁中必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以浅析。

•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为了尽可能防止房屋租赁纠纷的发生,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房屋都能成为租赁的对象,有些房屋不能出租。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取提所有权证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赁双方一定要按此规定确认房屋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如具有的,在上述原因未消除之前,不得租赁。特殊说明一点,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并且房屋已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在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将房屋出租的,其租赁关系有效。

三、《合同法》实施以前签订的超过 20 年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并未对租赁合同的期限作以规定,有些房屋的租赁期为 30 年或更长时间。但《合同法》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最高期限为 20 年。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而对于此种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即租赁的最长时限为 20 年。笔者认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应当从《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计算新的租赁期限,如果超过 20 年的,超过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四、房屋租赁合同不登记备案就无效吗?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产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其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是不是不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就无效或不生效呢?《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只要求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办理备案手续,但未规定只有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才生效。因此,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租赁合同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五、租赁期间,房屋毁损灭失责任由谁来承担?

租赁期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是租赁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双方无明确约定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过错责任,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损失。如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如洪水、地震等),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其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条被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此条的所有权变动可能是买卖、租赁、继承等)。由于租赁合同已经将承租人的权利固化到租赁物上,如果所有权的变动就能影响到租赁关系,那就会使租赁合同处在很大的风险之中,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因而租赁关系不因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到影响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另外,对于此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房屋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吗?

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房屋转租的现象,那么在转租房屋的过程中双方需注意什么呢?《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理》还规定“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由于出租人是基于对承租人的信任才将房屋租给其使用的,而“次承租人是否值得原出租人信任”对于原出租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因而法律规定转租行为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如未经其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此,承租人一定要注意,在将房屋转租前勿必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次承租人也要注意这一点,以防自己的租赁行为处于很大的风险之中。

八、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

承租人租赁房屋往往不仅仅供自己生活使用,大多时候其用于家庭或与其与密切关系的人使用,其承租的目的就在于居住人的共同生活使用。因此,法律应当为保护其合法的使用权而设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19 条规定,承租人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我国《合同法》第 234 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因而,合法的承租关系并不会因为承租人的死亡而当然结束。

九、房屋装修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如何处理?

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租赁双方往往在装修投入的处理问题上发生纠纷。法院一般基于以下原则处理此种纠纷:

•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对装修投入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6 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是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体现。

•  作为侵权处理,这主要针对承租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将房屋装修的行为。此种情况一般作如下处理:装修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所有权人不对此予以赔偿,如为了拆除此装修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按民法的公平原则处理。如承租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双方未就装修投入的处理进行约定,此时可根据公司原则处理。具体如下:承租人进行的装修,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给房屋所有人。

 

 

吉ICP备06001100号  本律师网由张伟明律师创办  如有问题请函告lawyer_zhangweimi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