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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
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张 伟 明
所谓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往往租赁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房屋使用。为帮助房屋租赁双方增强双方的法律意识,更好防范房屋租赁中的法律风险,现就房屋租赁中必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以浅析。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为了尽可能防止房屋租赁纠纷的发生,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房屋都能成为租赁的对象,有些房屋不能出租。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取提所有权证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赁双方一定要按此规定确认房屋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如具有的,在上述原因未消除之前,不得租赁。特殊说明一点,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并且房屋已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在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将房屋出租的,其租赁关系有效。
三、《合同法》实施以前签订的超过 20 年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并未对租赁合同的期限作以规定,有些房屋的租赁期为 30 年或更长时间。但《合同法》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最高期限为 20 年。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而对于此种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即租赁的最长时限为 20 年。笔者认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应当从《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计算新的租赁期限,如果超过 20 年的,超过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四、房屋租赁合同不登记备案就无效吗?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产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其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是不是不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就无效或不生效呢?《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只要求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办理备案手续,但未规定只有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才生效。因此,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租赁合同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五、租赁期间,房屋毁损灭失责任由谁来承担?
租赁期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是租赁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双方无明确约定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过错责任,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损失。如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如洪水、地震等),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其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条被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此条的所有权变动可能是买卖、租赁、继承等)。由于租赁合同已经将承租人的权利固化到租赁物上,如果所有权的变动就能影响到租赁关系,那就会使租赁合同处在很大的风险之中,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因而租赁关系不因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到影响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另外,对于此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房屋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吗?
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房屋转租的现象,那么在转租房屋的过程中双方需注意什么呢?《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理》还规定“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由于出租人是基于对承租人的信任才将房屋租给其使用的,而“次承租人是否值得原出租人信任”对于原出租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因而法律规定转租行为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如未经其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此,承租人一定要注意,在将房屋转租前勿必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次承租人也要注意这一点,以防自己的租赁行为处于很大的风险之中。
八、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
承租人租赁房屋往往不仅仅供自己生活使用,大多时候其用于家庭或与其与密切关系的人使用,其承租的目的就在于居住人的共同生活使用。因此,法律应当为保护其合法的使用权而设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19 条规定,承租人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我国《合同法》第 234 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因而,合法的承租关系并不会因为承租人的死亡而当然结束。
九、房屋装修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如何处理?
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租赁双方往往在装修投入的处理问题上发生纠纷。法院一般基于以下原则处理此种纠纷: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对装修投入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6 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是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体现。
作为侵权处理,这主要针对承租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将房屋装修的行为。此种情况一般作如下处理:装修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所有权人不对此予以赔偿,如为了拆除此装修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民法的公平原则处理。如承租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双方未就装修投入的处理进行约定,此时可根据公司原则处理。具体如下:承租人进行的装修,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给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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