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审诉讼程序
第102条 律师在开庭之前,可检查以下几项工作:
102.1 核实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并再次确认是否已告知委托人;
102.2
开庭之前,应对委托人说明庭审程序、每个环节的目的,确定委托人与律师如何分工、配合,说明法官可能询问委托人的问题;
102.3
在开庭前,律师可再次与委托人联系,并确认委托人本人是否亲自出庭。委托人亲自出庭的,提醒委托人携带身份证明、按证据清单顺序排列的证据原件;
102.4 再次检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否遗漏,各种文件是否复印齐备;
102.5
是否已准备好证据目录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是否已按清单顺序装订整理;证据是否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是否已妥善安排;
102.6
若有委托人的亲友旁听,应提示携带身份证明,提前告知其旁听规则。对于婚姻案件,律师还要告知委托人的亲友,该案原则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02.7 与委托人最后确认法庭上的调解方案。
第103条 对于没有书面开庭通知的案件,律师可在开庭前主动与法院联系,确认开庭时间,以防止开庭情况有变。
第104条
律师开庭前及庭审中,应注意防止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情绪冲突,防止相互指责、打骂事件的发生。若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激烈冲突,律师不应参与,并做好保护自身安全的工作。同时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控制情绪,避免委托人情绪过于激动。若委托人情绪失控,应注意采用适当方式调整,必要时,可申请法官休庭。
第105条
离婚案件庭审中,若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105.1 重婚的;
105.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05.3 实施家庭暴力的;
105.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106条
离婚案件庭审中,律师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委托人财产的,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法院提出对对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第107条
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发现委托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家务补偿。
第108条 在离婚诉讼或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件中,若委托人有需要法院确定探望子女具体时间及方式的,律师应在庭审中及时提出。
第109条
在代理离婚诉讼时,法官根据庭审程序询问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或应委托人强烈要求,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第110条 律师举证时,应按法庭程序安排,向法院逐项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
第111条
律师在开庭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陈述、说明或辩驳。
律师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如有必要庭后再次调查,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庭申请举证期限。
第112条 律师发表首轮辩论意见之前,应尽量整理辩论提纲。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后,要注意提示委托人是否陈述补充辩论意见。
第113条
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又发生其他诉讼,比如不动产转让诉讼、股权转让诉讼、重婚罪诉讼、债权债务诉讼等,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诉讼判决结果作依据的,可建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案的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
第114条 律师在庭审中作最后陈述时,应简单扼要、直截了当。
第115条
律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应尽量听取对方的意见,配合法官调解工作,并注意掌握调解的策略技巧。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在法庭上难以当场达成一致意见的,律师可建议双方在休庭期间继续进行庭下调解。
第116条 在诉讼中律师应该掌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争议事实的默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117条
律师必须仔细阅读完毕庭审笔录后再签字,同时提示委托人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律师发现庭审笔录中的错误,应及时与书记员联系,按法院要求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118条
再次开庭前,律师应安排与委托人的会面,向委托人总结上次开庭的情况,说明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并介绍下次开庭的庭审程序及内容。会谈时建议制作谈话笔录。
第119条
针对上次庭审的情况,律师根据案情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或者需要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的,应及时准备书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评估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向法庭正式递交。
第120条
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取得的证据,可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有关调查事项的书面申请时,还应告知委托人
尽可能提供相关线索,法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委托人的申请。
第121条
休庭期间,有庭外调解可能的,律师可应委托人要求与对方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或谈判。双方达成调解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选择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或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方撤诉的方式,特别要告知不同结案方式的法律风险,由委托人自行选择。
第122条 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
第123条
一审法院判决书若是律师代收的,应在收到后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尽快交付给委托人,律师保留好寄件凭据,或当面请委托人签收,相关书面材料均应入卷。
律师代为领取一审判决的,应征求委托人对判决的意见,明确是否上诉等。并告知委托人上诉方式及期限。
第124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第125条
案件审结后,与本案有关的书面往来材料,律师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复印并整理入档保留,电子往来数据、录音录像资料需备份保存,案件结束后,统一装订归档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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