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参考之四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1条【二审辩护】
1.1辩护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应当及时会见委托人,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经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帮助上诉。
1.2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面与一审相同。
律师参加二审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具体要求参照本指引关于一审开庭审理的规定。


第2条【申请开庭】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以及严重妨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等情况时,可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第3【书面意见】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向法庭提出当面反映意见的要求,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第4条【重新委托】
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