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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类型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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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爱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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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乎社会的发展,影响人与社会和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在逐年上升。从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可以看出,人们用法律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识在增强。本文笔者对几种新类型婚姻家庭律师业务进行探讨。
一、企业“家事”方面的新类型律师业务
企业“家事”律师业务,是以婚姻、继承法律业务为中心和切入点,对股东的婚姻、继承问题提供全程的律师服务,把公司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相结合,从而在股东面临家事纠纷时达到公司、股东个人双重合法利益的最大化。目前,企业“家事”业务最为集中的是“离婚对公司企业股权的影响”,未来,继承(股权传承)、结婚、民企家族利益的平衡,都将成为企业“家事”律师发展的核心业务。
企业“家事”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有很多方面。例如,在双方缔结婚姻前提供婚前财产规划及公证服务;可以在双方婚姻进行中充当婚姻家庭法、心理学、理财学相结合的法律顾问;可以在家庭需要海外移民时提供相关调查及证明文件;甚至可以为公司提供婚姻财富风险管理服务,避免夫妻婚变,保护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对公司股权作出约定,涉及到公司股权继承的,律师参与股东大会,同时介入到家庭成员中,为股权继承作出事先的法律安排,为欲上市企业股东提前设置婚变财变的风险隔离。在婚姻家庭代理业务方面,不再停留在离婚诉讼上,而是可能涉及到股权分割、公司上市等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欲上市企业的家庭婚变财变的风险隔离,婚姻家庭律师要提供的就是非常高端的法律服务,对于计划在国内创业板上市或境外上市的公司,律师需指导对家庭成员的股权结构有必要作出提前的安排,必要时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并对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约定进行公证,或进行事前的股权转让。其涉案标的也不再是停留在百万的级别上,若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涉案标的最高可达几十亿元人民币。
企业“家事”律师服务的核心差异优势:
第一,与经济纠纷不同,婚姻家庭纠纷包含亲情、感情的爱恨交织,调解、心理对抗分析、情感疏导的重要性往往大于法律关系的分析。
第二,企业“家事”律师应具备综合法律素质,比如需熟悉婚姻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财税法等。
第三,企业“家事”律师的市场开拓方式,一是要学会与企业家沟通;二是学习研究财务报表,必要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三是需要经常与资本市场的律师进行沟通合作,参与资本市场的论坛或峰会,也可以在金融经济类的杂志期刊上发表专业文章。
总之,从近几年的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大量的上市公司股东高管已经发现因为自己的婚姻、继承纠纷处理不好,足以导致影响公司的发展、影响其他股东的权益,甚至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上市进程。所以,公司股东及高管开始慢慢地对“家事”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处理重视起来。因此,“企业家事”律师业务已经成为新型婚姻律师业务主要内容。
二、遗产继承方面的新类型律师业务
首先,中国式家族基金会是中国高端人士进行财富传承的一个必然选择方式。这也意味着婚姻家事律师将迎来一个颇有前景的新型业务。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家族基金会在中国的开展会面临一些困境和挑战。对此,很多婚姻家事法大律师提出家族信托是其替代的方式之一。婚姻家事法律师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待我国的法律条件成熟时即可展开业务。
其次,涉外继承案件日渐浮出水面,房产仍为主要财产形式。随着一些中老年企业家意外离世,股权继承也开始进入了继承案件的遗产范围。当然,涉外继承婚姻家庭律师的业务不局限于诉讼,例如,涉外遗嘱公证、涉外继承公证、继承权声明公证、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等公证非诉讼业务。
总之,随着我国第一代创业者逐渐步入老年,家业传承将成为继承案件的一个重要发展领域。
三 、涉外婚姻方面的新类型律师业务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外婚姻案件也已经成为婚姻家庭律师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日常代理婚姻家庭业务中,最多碰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常见的类型有:1.一方为中国籍,另一方为外国籍,双方在国外登记注册结婚,在中国居住或者双方定居国外;2.一方是中国籍,另一方是外国籍,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来是在中国生活或者移居到国外;3.双方均为外国籍,在中国登记结婚并且在中国生活;4.均为外国籍,但其中一方在本国或者在中国之外的第三方国家登记结婚,现在在中国生活。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审理具有如下特殊性:
1.审限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不受普通案件135条的限制。涉外案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没有审限,如果是双方达不成和解,时间可能会拖得很长。
2.期间的特殊性。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公告期为6个月,港澳台公告期为3个月。现在对境外一方当事人上诉期是30天,境内一方是15天还是30天有争议。
3.范围的特殊性。涉外婚姻家庭案件最主要是涉外的离婚案件诉讼请求的范围比较特殊,国外财产一般不好主张,无论是涉外婚姻案件在中国审理的还是境外审理在境内要求承认与执行的,通常这类案件的财产不处理,因为外国法院没有双边的司法性条约,不会承认与执行中国的离婚判决。同样,中国相关司法解释里也明确中国只承认离婚这一项,如果没有双方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国际公约,一般只承认离婚,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都不承认。
4.送达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涉外司法文书送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和律师,因为涉外送达环节多,程序复杂,时间长,涉外案件对送达问题永拖不决,直接就导致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非常长,跟前面审限特殊性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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