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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用PPP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夏冬

 
      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 对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面对社会需求迅猛攀升,政府财力不足的局限,完全由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融资、管理、设施维护等事务使得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有效改革,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采取公私合作的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将适度的市场竞争与政府规制相结合, 可以在实现社会福利的同时给企业带来利润, 同时也能够增强公共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一、国内PPP模式的应用现状
    就广义的PPP模式而言,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利用外资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合作。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一)探索试点阶段(2002年之前)。
    在此期间,PPP模式以外资参与的BOT模式为主。其中,1984年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采取合作经营方式建设的沙角B电厂,为中国第一个实际意义上的BOT项目。1995年法国电力公司及阿尔斯通公司联合体获得广西来宾B电厂18年的特许经营权,为国家批准的首个BOT试点项目。期间PPP项目均为利用外资项目,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主导。
    (二) 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8年)。
    2002年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外国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2005年“非公经济36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各地市政公用领域PPP模式的推进,期间外资和民营资本较大规模地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该阶段期间,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新奥燃气等境外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等BOT模式参与各地市政公用项目投资。其中,截至目前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已在中国23个省的126个城市投资以水务为主的市政项目。此外,社会资本也通过PPP模式参与到高速公路、地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大型体育场馆等项目中。期间的代表性项目有国家体育场、北京地铁四号线,以及威立雅水务公司、新奥燃气、港华燃气等在各地区投资的水务、燃气项目。
    (三)调整阶段(2009年以来)。
    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和中国经济增速下滑,中国中央政府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刺激经济增长计划。该经济刺激计划的投资由政府主导,但鉴于地方政府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投资,各地政府都充分利用所属融资平台进行投融资。2009年以来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融资职能主要由各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项目的运作方式以政府委托代建、BT模式为主。因此,期间社会资本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参与度有所下降,PPP模式的发展处于调整阶段。虽然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但各方反应一般。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多项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促进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文件。2013年以来政策密集出台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成立,将加速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为有效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市场活力,历年来中国出台了多项促进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为PPP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文件支持和依据。
    总体来看,PPP模式已逐渐被国人接受,国内对PPP的认识也正在逐步提高,并且愿意尝试这一模式。但由于PPP模式引入的时间并不长,在应用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尚需要完善和改进。
    二、PPP模式在我国公共设施建设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适用于PPP模式的法律法规。
    PPP项目实际是在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和合约的约束下运行的。但现阶段中国尚没有成文的关于PPP应用的法律法规。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较早,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项目BOT而不是针对PPP模式制定的,而且多为部委规章或地方性管理条例,这种开放式的构架不利于国家对PPP项目的统一管理,而过多的管理办法也可能出现相互矛盾。同时,对于PPP项目运作过程中的诸多具体问题等均未涉足,客观上造成国际上PPP项目融资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相冲突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是制约PPP模式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政府在公共设施建设中占主导角色。
    目前,在我国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部门身兼直接投资者、直接经营者和直接监管者的三项职能,很容易在具体的工作中产生混淆。政府的职能混淆为发展公共事业带来许多不利。
    (三)在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低效与寻租现象普遍。
    由于政府自身的运行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存在交易成本,且政府系统缺乏明确的绩效评估体系,因此在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常会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公共产品在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也难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现象。比如,由于现在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流程规范,因此,政府官员有时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为PPP模式在应用过程中设置繁多的名目以获取更多利益,从而造成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低效。
    (四)私人部门融资存在障碍
    相对于其他投资主体而言,私人部门在融资上表现出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以及融资规模小的缺陷,使其在参与公共事业建设中处于不利地位。私人部门的融资困难,严重地制约了私人资本投资于公共事业项目。另外,PPP项目风险的分配难以达成一致。PPP模式在实际的应用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往往就项目中风险的分配难以达成一致,大大延长了双方谈判的时间,增加了交易成本。
    三、PPP模式在我国公共设施建设中应用的改进建议
    结合目前PPP模式在我国应用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的先进经验,PPP模式的应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PPP模式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项目风险的有效措施。PPP模式涉及担保、税收、外汇、合同、特许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复杂,文件繁多。作为项目运作的监督者和指导者,政府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有必要建立一套执行PPP项目的规范化、标准化交易流程,对项目的具体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确保项目运作全过程公开与公正。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
    (二)转变政府角色定位,合理界定公私作业边界。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城际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该意见对民间资本进入绝大部分行业投资不再限制,但真正操作起来,仍然困难重重。在公共服务领域,民间资本多受歧视,常常遭遇不切合实际的技术条件、人员资格、注册资金等进入这些领域的实际门槛。即使在为数不多的PPP 模式实践中,多把机会给予外国投资者,严重制约了国内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意愿和可能性。
    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角色,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作用。
    (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然,通常一个基础设施的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所以政府也必须建立一个适合项目长期发展的程序,并有一个相应的监管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PPP模式进行我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过程中, 所有涉及的利益相关方都必须纳入监管的范围。因此,应该确立一套良好的审计、监督体系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灰色地带加以监控,确保PPP模式能够健康有效地应用实施。
    (四)完善投资市场。
    采用PPP模式,需要长时间评估,进行复杂的合同谈判,实现合理的风险分担,并实行有效监管来防微杜渐。因此,政府推进PPP模式非常需要专业机构的支持。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五)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是PPP模式的核心环节。在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原则上,风险应由最能控制风险发生的一方承担,属于经营活动自身产生的,由投资者承担,而超出投资者控制范围的风险,如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则应由公共部门独立承担,或由公私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分担。
    (六)放宽政府扶持政策。
    PPP模式推广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基础设施领域, 不是简单“国退民进”。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 不仅要欢迎国际大型的私营部门和财团参与, 也鼓励国内一些有实力的私营部门参与进来。政府应出台优惠的特许权政策, 比如允许投资者进行广告、商业及房地产的开发, 让投资者确实感到有利可图, 这样才能真正吸引外资。
    另外,政府部门作为PPP模式的一方,其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要适应这种变化。对建设项目,应注重采用合同管理这种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经济手段。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规模,达到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优。当经济活动各方出现问题或纠纷时,主要依靠经济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预来解决。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并联式的项目管理模式,超前做好项目选址、投融资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方等方面的工作, 对项目起导向作用,使改革的成果落到实处。
    (七)加强人才培养。
    PPP模式的实施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PPP模式操作复杂,需要懂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但是缺少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在我国PPP模式尚属新生事物,并具有国际融资项目的性质,我们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因此要着重加强复合型、开拓型人才的培养,增强私营企业或外商的投资信心,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能够高效率地完成。
    在公用事业领域中加强推广应用公私合作制,是已经得到了学界认可并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做法。然而,对于公私合作制在哪些具体性质的项目上适宜采用、对具体项目应该使用何种类型的合作方式、在实行公私合作制之后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实行公私合作制的项目当中如何防止私营企业的垄断行为、如何在公私合作制当中保证政府的高信用度、政府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采取怎样的监管形式参与运营,如何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等问题,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和解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依然任重道远。政府在实行公私合作制项目当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政府在公用事业改革领域中的有效管制问题,都是有待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的重要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