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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实和操作

 
 

孙岩松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闪耀着人道、民主、效益、和谐等时代光辉的刑罚思潮,是人类刑罚文明朝着人道化、轻缓化和社会化不断演进的产物,是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现象的认识趋于理性化的结论。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它也是长期以来占据刑罚体系核心地位的监禁刑自身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是为了解决监禁刑的载体监狱所面临的压力和困境而构思的出路和对策。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随着社区矫正范围的不断扩大,摆在我们面前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实和操作问题,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现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操作有如下几点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由无“法”可依和主体不合理、适用范围窄、矫正措施和管理方式单一向有“法”可依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一)现实的立法步骤。首先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待时机成熟后制定《社区矫正法》。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的原则性内容,然后根据这些修改出台一个规章性质的、试行的《社区矫正办法》,对社区矫正的细节,如机构、人员、经费来源、矫正对象、矫正期限、矫正内容等进行详细规定。根据该办法的试行情况,在几年后出台《社区矫正法》。这样比较切合我国实际。
    (二)立法上统一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社区矫正虽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刑罚执行活动,但在工作中主要以教育、感化、挽救、说服等社会工作内容为主,其刑罚属性大大降低。较之以前的偏重于监督管理的社区刑罚,社区矫正更注重对服刑人员的服务、帮助、干预、救助。充分保护犯罪人的人权是社区矫正追求的美好价值目标之一。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适应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应直接交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首先司法行政机关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有着长期执行刑罚和罪犯教育改造的经验;同时,现有基层司法所建制基本完备,有着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此外,将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也可以改变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监禁刑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执行非监禁刑的执行权的二元格局,节约行刑资源,便于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归类管理和法律监督。
    (三)扩大社区矫正刑。我国《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这一刑罚种类,其适用对象应限定为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大、罪刑较轻的未成年犯、轻罪犯、过失犯。社区服务的期限,即判决罪犯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应该规定在60小时~300小时之间。罪犯每天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劳动的时间不超过3天。因为社区服务的劳动主要应该在业余时间完成,以不影响罪犯在社会上的正常生活为原则。罪犯所从事的社区服务工作类型主要包括由当地政府或社区管理部门提供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各种劳动项目。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的罪犯尽管是在社区从事服务性的工作,具体劳动组织和工作安排、考核可以由社区管理部门来负责,但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还必须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对他们进行执行和监督,否则,就会失去严肃性和强制性。国外有一些国家,社区服务刑通常是由社区矫正人员或缓刑官员来负责监督执行的。在我国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宣告社区服务刑的犯罪分子予以监督和考察。
    (四)借鉴国外经验,立法上丰富矫正措施和管理经验。一些发达国家根据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建立了先进的电子监控系统、再犯预测机制、矫治效果评价机制,并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开展个案管理、心理测试与矫治、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评估等工作,如美国在社区矫正中,针对不同危险层次的被矫正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强化的监督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社区服务、赔偿等。目前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有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五类,在这五类对象中,犯罪性质、犯罪类型、主观恶性程度等都有所不同。要达到理想的社区矫正效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在接受罪犯之初,首先应做好分类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不是任意的、盲目的,必须确立一个可行的科学标准。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将是实现有效、科学的分类教育和区别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区别管理。
    (五)建立一支专业化社区治理队伍。社区治理在我国发展水平较低,因此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社区治理人才,在社区治理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社区工作人员是受过专业知识高等教育的人才,社区工作岗位具有很大的就业空间。为了与社区治理的全面建设相适应,我国的高等院校应着力向社会输送一批具备社区治理专业素养的人才,为社区治理注入新鲜的血液。同时,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国家发展社区建设需要大量人才,将提供大量社区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法,它具有社会性,在管教过程中需要通过大量的社会工作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要强调矫正方法方式的多样性、矫正途径的多元化、矫正过程的人性化、矫正方案的个性化、矫正力量的社会化,需要具有相应的知识、资历和能力,通过一定的考核,受聘于矫正机构、由政府支付报酬,从事帮助教育矫正对象的社会工作者。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力军。因此,社区矫正,作为社区治理中的一项内容,其人才培养应纳入社区治理的人才培养之中,相互带动,双管齐下,加强社区治理的专业队伍建设。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想能得心应手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用一颗“恒心”去认真学习掌握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以达到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的工作效果。这样才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少走弯路、不犯错误。只有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思考、仔细进行分析论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才能探索出一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子。
    (六)立法解决经费不足。关于社区矫正经费问题,立法以意见的方式作以规范。《意见》指出: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2006年,《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200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要制定、完善和调整公用经费标准。目前的社区收入主要来自政府划拨的办公费、社区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和一些经营性收入,主要支出是用于给社区困难居民的补贴、社区工作者的补贴和一些公共活动和公共事物的开支。社区没有自己的经济实力而单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办事的现状,决定了其不可能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因此政府还应该鼓励和支持社区开辟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形成社区可以自主支配的社区公共财政,此外,企业、第三部门和社区的合作,也将给社区带来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资源。
    二、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向前发展
    在我国,为应对社会转型的要求,实现和谐社会的治理目标,我们社区矫正制度逐渐被提上司法改革的日程。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进行的。人民法院负责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负责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牵头组织。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三、完善监督网络机制,有效监控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实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网络化管理,形成省、市、区、街道、社区五位一体的监控网络。
    四、发挥社区优势,增强矫正人员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让矫正对象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
    (一)用“恒心”去学习、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一项全新的内容,是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一项新挑战、新机遇。作为一项新的刑法执行活动,该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政策法规以及规章。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想能得心应手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用一颗“恒心”去认真学习掌握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以达到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的工作效果。
    (二)用“平常心”去对待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一些特殊的群体,是罪犯。他们犯过罪,有过触犯国家的相关法律的经历,他们获刑后,思想上或多或少有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人员结构涵盖了男女老少,文化程度从大学生到文盲高低不一。从态度上来看,有的对象能正确对待,服从判决,服从管理,能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而有的对象根本不把社区服刑当回事,仅仅在表面上给予应付;还的个别对象甚至对法院判决产生一种对抗心理,不服从管理教育。从犯罪的主观心态上来看,有的是过失犯罪,有的是故意犯罪。如何与他们接触,去管理教育好这些特殊群体,最终达到矫正回归社会的目的,要用 “平常心”去对待他们,要用客观的态度去评判他们,无论他们犯的什么罪,判了多少年,工作中绝对不要带有丝毫的偏见。要用一颗博大的胸怀去接纳他们,同他们开展谈心、交心等活动,使他们能从我们的一言一行和工作态度中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矫正工作人员是在帮助他们摆脱过去、重新走向未来。在几年来的具体工作实践中,只有用“平常心”去对待每一名矫正对象,不歧视他们才能融洽同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融入到他们中去,也才能真正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从而为科学制定矫正方案提供思想保证。
    (三)用“真心”去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每一个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不同个体身上,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外部表现形式。如何适度处理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处理的结果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什么影响?出现问题很正常,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用一颗“真心”去解决这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司法所应因人制宜制定相应的矫正工作方案,一是组织人员经常性的与其开展谈心活动,想方设法给予正面引导,帮助其鼓起生活勇气;二是就矫正工作思路与其家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家人给予关心、帮助和配合,用温暖的亲情来唤起他对家和亲人的留恋;三是积极帮助其寻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使其在工作中淡忘过去,重塑生活的信心。
    (四)用“诚心”去关爱帮助每一名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各不相同,由于工作环境、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年龄结构、婚姻状况等方方面面的差异,导致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各不一样。有人积极向上,有人满不在乎,有人消极悲观……如何能掌握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准确客观地制定矫正方案,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去理解、关心、帮助他们,要用一颗“诚心”去认真对待他们,打动他们。
(五)用“实心”来认真对待矫正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社区矫正工作有一整套严密的操作流程,这是历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累积,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因此,踏踏实实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根据这一思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要始终坚持“把握考核目标,注重日常工作,突出重点环节,创新管理方式,巩固工作成效”的原则,扎实开展工作。用“实心”来认真对待矫正工作中的每个环节。
一是要求每一名矫正对象每周必须有电话汇报,确保“能闻其声”。
二是每月必须组织所有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确保“能见其面”。每月一次的全面点评是规定动作。
三是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开展公益劳动活动,确保“能观其行”。在劳动过程中观察每个对象的劳动情绪、劳动态度,从而侧面判断出他的矫正心态。
四是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特殊时段,对所有矫正对象通过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友情提醒”,确保“能警其行”,做到警钟长鸣。
五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理论知识的考试,确保“能长其智”。
六是对重点矫正对象进行重点关心、帮助和教育,确保“能慰其心”。
七是认真开展走访活动,时刻了解矫正对象的工作、思想、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确保“能知其情”。通过走访掌握他们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将矫正对象的相关情况向他们的亲人、家庭以及社区作出通报。
八是积极开展对矫正对象个别教育谈话,确保“能见其心”。通过个别教育谈话能了解矫正对象各方面的情况,为下步的具体矫正提供依据。
通过“能闻其声”、“能见其面”、“能观其行”、“能警其行”、“能长其智”、“能慰其心”、“能知其行”、“能见其心”等一系列的日常活动的开展,创造社区矫正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明显的工作成效,让所有矫正对象思想稳定、活动正常、服从判决、服从管理、工作努力、积极向上。为维护一方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