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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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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百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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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着实令人欢欣鼓舞。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最高领导层以战略决心加以推动,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从改革层面来看,这是一个处在深水区需要攻坚的问题,当务之急是集全民之智,尽快勾画出路线图。路线图中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状分析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但发挥的作用较小。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鲜能参与。不少地方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全流于形式,顾问律师无缘参与政府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重缺乏刚性制度作保障。
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服务、律师参与政府服务的范围大小等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我们大部分领导缺乏法律思维,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
综合上述两方面,应该说,从现状来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
二、建设适应“法治政府”需要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一)转变政府观念,加大政府顾问律师的参与力度。
政府不仅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倡导者,也是法律顾问工作的指挥者。在整个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中,政府始终处于“决策者”的中心地位。为此,要做好政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有效促进律师工作的积极性,首先就必须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本质出发,充分尊重律师,加强与律师的合作与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理解和支持。从主观上充分重视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确保律师执业所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得以体现。
其次,还必须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参与力度,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让律师不仅仅只为政府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民事诉讼、陪同领导下访等法律事项,而是从多角度、全方位全程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如参与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参与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参与政府重大突发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论证。
(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
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虽然一些政府通常已聘请多名律师组成政府的法律顾问团,但由于缺少一套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以致没有真正体现出政府法律顾问的团体优势。对此,有必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律师为主,同时吸收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的法律专业人才,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共同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团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主要是针对政府的一些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对于该些事务首先由法律顾问团集体讨论,拿出若干可行方案后,向政府汇总意见,为政府作出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三)设立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务人员。虽然,我国现行《律师法》未对公职律师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实行公职律师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尚欠成熟,公职律师制度的设立,也有悖于《律师法》关于“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对此,笔者建议加快修改《律师法》,建立和完善政府专职律师制度,以弥补公职律师制度的不足。
首先,政府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吸收社会上一些优秀律师加入政府律师队伍。规定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后,只能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不得再以律师的身份为他人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必须专职服务于政府法律工作。
其次,政府在选定专职律师后,应与律师签订《专职顾问合同》。明确律师的劳动报酬及其福利待遇;授予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调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权利;规定律师在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受收他人财物,不得泄露知晓的国家秘密或政府管理信息,从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最后,为了加强专职律师的管理,政府可建立“政府专职律师管理制度”,明确专职律师必须依法办事、以章办事,在担任政府专职律师后,不得再向社会开展有偿的法律服务。同时,增加专职律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专职律师的工作环境;加强专职律师的培训工作,增强专职律师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
(四)调整政府律师聘用模式,有效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以往一些政府聘用顾问律师通常是以“律师与政府的关系”或“律师在当地的知名度”作为选择条件,没有特别注重律师的个人素质及综合能力水平。然而,律师的个人素质及综合能力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为了有效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就有必要对律师的聘用模式予以一定的调整。
首先,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入选门槛。明确聘用政府顾问律师,应当根据律师的个人素质、专业水平、执业年限、社会阅历等情况予以确定。应当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定应聘律师必须懂政治、懂经济;必须具备一定的执业年限或某一专业特长;必须具有担任政府部门或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经验。
其次,严把考核关。对于符合应聘条件的律师,政府可以根据法律顾问名额需求,组织应聘律师进行多层筛选,政府也可以会同当地司法部门,根据司法部门提供的律师资料、推荐名单,结合政府自身所了解的情况,直接选择若干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候选人,经政府考核确定最终受聘律师。
(五)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环境,保障顾问律师的权利和地位。
要发挥律师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就必须使其参与政府事务的权利和地位得以充分实现。然而,由于一些制度和观念上的原因,律师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其权利和地位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简单的权利,如知情权、调查取证权、劳动报酬权等权利未得以充分保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保障制度,优化顾问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顾问律师的权利和地位,成为当前政府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一,改善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环境,有效落实律师的办公场所,为律师配备工作所必须的交通、通信、电脑等硬件设施。改变以往律师顾问费用低廉、待遇不高的局面。全面提高律师的劳动报酬,对律师工作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全额报销,以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政府顾问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仅应得到政府的有力配合,在尊重政府律师的同时,也应当给予充分的权利。地方政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授予政府顾问律师一定的查阅、询问、取证等权利,以有效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社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打,目前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政府顾问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同样也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问题,特别是参与处理政府一些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及重大群体上访等矛盾较为冲突的事件,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政府律师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六)建立政府顾问律师激励考核机制。
参与政府法律事务,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是政府律师的职责所在。为了有效促进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激励考核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首先,政府可根据律师的工作情况,在每一年度末,对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评选出年度“优秀政府顾问律师”、“尽职政府顾问律师”及“不合格政府顾问律师”。
其次,政府根据评价结果,对评选为年度“优秀政府顾问律师”、“尽职政府顾问律师”在通报表彰的同时,也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律师,应当解除聘用。
(七)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制度。
在现阶段,政府财政中通常没有设立法律顾问开支的专项经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得不到有效落实,大部分律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其工作收入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健康发展。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经费,是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根据政府财政收入状况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法律顾问经费,专项用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律师顾问费用的标准,规范政府律师的聘用形式。政府聘请顾问律师,必须与律师签订“顾问合同”,明确其劳动报酬、工作补贴及其福利待遇,其所需费用直接从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中支出。
依法行政作为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持久而深刻的革命,是当代世界各国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律水准,增强政府领导的法律意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同时应当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水准,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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