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一起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案

 
 

孙百卉

 
      一、案情简介
    A企业为知名地产开发公司,其所开发建设的楼盘在出售之后部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因与多个建设工程公司有业务往来,在没有与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由多个建设工程公司指派维修队伍进入园区进行维修施工,甲公司便是其中一家。甲公司于2009年派驻维修队伍,分别在A企业开发建设的多个楼盘内开展维修工作,至2012年初,A企业与甲公司交恶,甲公司终止了为A企业所建楼盘的维修工作。2012年3月,甲公司向A企业提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并向A企业提交了近1500万元的维修工程签证单。因双方未签订任何关于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A企业同意在对全部签证单审核核算后,就审核核算金额支付工程款,但A企业在核对小部分签证单后发现有虚假报单的情况,遂中止与甲公司的结算,并要求提交真实的维修签证单。甲公司主动找A公司协商,是否可以和解,A企业与甲公司就工程款结算一事签订了《备忘录》,并支付了300万元。但事后,甲公司仍坚持要求A企业支付1500万元工程款,A企业见状,终止了全部结算工作。甲公司见结算无果,组织大量农民工至政府相关部门群访,给A企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建议甲公司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甲公司于2013年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企业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约1700万元。
    二、办案过程
    甲公司认为,虽维修任务均由A企业客服部门派发,但有与A企业注册商标同名的物业公司人员全程跟随维修队伍,并对是否维修完毕进行确认,而且维修签证单绝大部分有物业服务公司印章,即使没有A企业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审核确认,也应视为物业公司代A企业行使了确认权,属于表见代理,要求法院就物业公司确认的签证单工程量及工程量单价确定A企业应付的工程款。
    本人作为A企业代理律师承办该案后,约见了A企业与本案有关联的4个部门,发现以下情况:首先,A企业与甲公司无维修施工合同,而且据A企业了解甲公司下属一分公司曾向A企业提出过结算请求,至今未收到甲公司所提交的任何工程结算单,故甲公司无权向A企业主张权利,所以甲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次,甲公司所称维修情况及金额与实际事实不符。就A企业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备忘录》中明确约定“双方派遣专人对所有与A企业有关的维修单进行现场工程量审核后再进行价格核定”,其内容并未涉及除甲公司以外的任何企业或自然人,亦未涉及对物业公司及人员就工程量确认及价格核定的授权。况且,物业公司与A企业分别为独立的法人,A企业从未给予物业公司有关维修施工工程方面的任何书面授权,物业公司仅仅是配合通知提出维修要求的业主,以防止业主不认识来访的维修人员而拒绝开门,所以物业公司无权单方面确认施工工程量的真实有效性,也无权核定工程价款。另外,A企业支付工程款的流程为:由A企业客服部派发维修联系函,由物业公司联系业主开门进户,由维修单位派员维修,再由A企业在维修工程验收单上盖章确认,之后由施工单位填写维修工程签证单并报物业公司告知维修完毕,并由A企业的客服部及合约部分别确认工程量及价款,由合约部向财务部申请确认的给付金额,由财务部向施工单位付款。但目前,甲公司所称的维修情况均未经过A企业的书面竣工验收确认,其要求A企业支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经A企业组织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甲公司向A企业所提交的维修单存在虚报情况,且数额特别巨大。为维护A企业自身合法权益,A企业不应依据甲公司所提交的签证单所记载工程量及金额进行付款,更不应承担虚假报单的利息。
    随后,A企业代理律师将上述已核实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提交给法院,并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承办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A企业对工程量确认和核算有严格的审查制度,且未向物业公司出具有关确认工程量及价款的任何书面授权,且甲公司明知A企业的审查制度,仍提交未经A企业确认的签证单要求A企业付款是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因此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现A企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甲公司涉嫌诈骗罪,要求追究甲公司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四、简要点评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工程量及金额盖章确认并不构成对A企业的表见代理。首先,物业公司与A企业分别为独立企业法人。其次,正常的维修过程,是客服部派单并无物业公司直接指派,对此甲公司派驻的维修队伍对维修派单一事是明知的,因为,维修队伍是持维修派单为业主维修,甲公司也明知无派单的维修工作A企业是不予确认付款的,所以甲公司持仅有物业公司盖章确认的签证单要求A企业支付工程款的主观并非善意,故不满足表见代理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