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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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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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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吉林省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在司法改革中走在了前面,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全面的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总结教训。
司法改革包含了司法体系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两个方面,任何一方的缺失都无法使司法改革落到实处。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系包含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因此本轮司法改革特别强调了要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而司法制度则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司法改革中制度改革是根本,体系改革是保障,好的制度需要好的体系来实现,而律师制度正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制度的根本,是公民让渡出来的权利的集合体,维护法律的公正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秩序,而司法公正则是法律公正的外在体现。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是司法制度中的一员,因此律师在司法公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其包含司法公平和司法正义两个方面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正义又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运用和事实的判断,而程序的正义则体现为平等的权利维护平台。法律作为一门专业学科,并非每个公民都能熟练运用,而律师存在的意义正是向每一个公民提供恰当的法律服务,让法律成为所有人捍卫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
一、律师是司法公正的参与者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忌诉”的传统,老百姓除了万不得已都不愿进入法院进行诉讼活动,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就更加紧张,在老百姓的心里,“被告了”是一件既关系颜面又关系安危的大事件。究其本质在于大部分的中国百姓都不掌握法律知识,法律是其正常生活状态下不常接触到的事物,对于自己不了解的事情,百姓总怕自己运用得不好会“吃亏”,且司法的运作是两个平等的主体按照特定的程序依靠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与老百姓生活中的基本“道理”和常识并不完全相符。以民间借贷作为例,大部分时候当事人出于颜面并不要求对方写借据和收条,因为老百姓认为“欠债还钱”是谁都赖不掉的道理,但是如果进入司法程序,为了充分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据和收据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即当事人既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又要证明已经完成了给付行为。此时诉讼的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一个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诉讼程序的律师帮助他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司法公正的进程中,律师是时刻参与其中的,在诉讼开始之前,律师可以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选择恰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需要提起诉讼,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帮助其书写诉状、编撰证据目录;在诉讼开始之后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到庭审程序之中。
虽然律师进入司法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但是进入司法程序后其行为是完全独立的,并不简单地视作是当事人的“传声筒”,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代理意见完全是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及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归纳整理的,而对于对方提出证据的质证则需要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因此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律师本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理念,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真正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此时法官作为中立的审判者,检察官、双方律师或者当事人作为对立的两方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等,必须依靠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这个三角形的格局里,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使司法程序失去其原有的意义。
二、律师是司法公正的维护者
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大环境的公平正义,更要体现在个案当中,只有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才能使司法公正落到实处。这也是为什么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既要关注实体法的部分又要关注程序法的部分。法律必须提供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平台和机会,让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在这个公平的基础之上,审判人员根据双方的证据和已查清的事实作出最符合逻辑推论和法理精神的裁判,这个裁判就是正义的体现。
有一幅漫画对平等和公平作了形象的诠释,对于高矮不等的三个人,向他们提供一样高度的木箱是平等的体现,但是因为高矮不同,三个人站在木箱之上看到的风景是不同的,而根据三个人高矮的不同,向他们提供不同高度的木箱,让他们站在木箱之上看到的风景相同才是公平。诉讼活动就像栅栏外的风景,深谙诉讼之道和法律知识的人在诉讼活动中总是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而如何能让每一个诉讼参与者都能领略同样的“风景”,那就必须使每一个当事人都有一个能助其站得更高的“木箱”,律师就是这样一个助力。
司法活动中,法官作为居中的审判者无法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帮助,否则就应视为对对方当事人的不公平,因此就需要律师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选择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护权益是每一个诉讼参与者都享有的权利。我国法律中不乏专门的法律条文来释明这种权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作为辩护人:(一)律师……”;该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这个条文中,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了必须有律师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进行剥夺,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过程必须慎之又慎,因此需要律师来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公民因为不了解法律、不会运用法律而造成自身权益被侵害。此时如果不是律师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就可能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因此律师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仅捍卫了当事人的权利,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三、律师是司法公正的监督者
律师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其并非从属于当事人,也不是位居审判者之下,作为司法活动三角形中的一角,律师与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地位相同,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也监督着其他司法活动参与者。
上文已经提到司法公正既包括程序的公正又包括实体的公正,既是大环境的公正又是个案的公正。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律师既要保证自己的行为处在正规的进程之内,也要监督其他司法参与者的行为是否也合乎法律规定。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既然已经为所有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设定了“规矩”,那么就要保证每个参与者都在其“方圆”之内。大多数的时候,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老百姓连自身的权利都不能充分了解,更无法知道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无法充分行使监督。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就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不仅维护了法律在百姓心中的位置,也维护了个案的公正。
传统意义上律师依靠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到个案的司法活动中去,维护司法正义,监督个案公正,但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和信息渠道的公开,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广义的司法监督中去,广泛地进行监督。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律师的监督行为对司法公正意义重大,但是其必须保证自己的监督行为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只有这样才是真正地推进了司法公正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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