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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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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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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都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重大利益,因此须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对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来讲,这一点尤其重要。本文以下所讨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一)转让方不具备转让主体资格的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该是公司的合法股东,拥有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能够证明转让方主体资格的文件有:公司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工商登记简表等材料。如果转让方能够提供上述材料,则可基本认定其具备股东资格。但是,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形,受让方须予以注意和防范:
其一,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已经将其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或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之前,又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这样,受让方可能会与该第三人发生纠纷。其二,转让方的股权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或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之前被查封,这样受让方可能最终无法获得股权。为防范这两种风险,受让方可以考虑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待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后再支付转让价款。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有瑕疵的风险。
有时,转让方虽然在有关证明材料中显示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股东转让了股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为防范这种风险,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应尽可能调查清楚转让方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转让方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错认转让主体的风险。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转让方是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公司,这本来是基本常识,但是实践中受让方有时也会错认主体,错认主体的原因是:受让方拟以公司所需要而不是股东需要的实物或知识产权出资,而转让方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受让方将公司与该控股股东混为一谈,认为将有关实物或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就可以获得部分股权。错认主体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给受让方造成损失,为防范这种风险,在上述情况下,受让方可以考虑先将实物或知识产权出售给公司,然后再用转让价款购买该控股股东的股权。
二、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点毋庸置疑。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先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股东全部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否则股权转让合同就会面临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72条还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很容易被受让方忽略。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限制,而该限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则该限制性规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规定),则该限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应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如果发现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则应进一步判断该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限制性规定有效,则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该针对该限制性规定约定解决办法;如果该限制性规定无效,则可以予以忽略,但是在判断该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时,应当慎重,如果判断失误,将有效规定误认为无效规定,则可能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
三、关于股权转让的后续程序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已经取得了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为防范转让方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风险,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公司章程变更、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变更的文件一并签订,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影响变更登记的办理。
在有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股权转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法院应予支持,还可请求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出现此种情况的违约责任赔偿数额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后期追偿。
四、关于受让方成为控股股东的特别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转让方是控股股东(特别是绝对控股股东),转让方又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则该股权转让的实际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整个公司,受让方不仅将取得股东资格,还将取得公司的经营权和控制权。受让方收购整个公司,可能有以下几种目的:1.受让方的真正收购目标是公司的某项重要资产,但如果直接收购该项资产,可能会缴纳高额的税金,受让方为避税而收购整个公司;2.受让方有意接收转让方公司的全部业务,为了利用原公司的进货渠道、销售体系、经营资质等而收购整个公司;3.受让方为了改善其自己公司的规模和结构,进而为自己公司整体上市而收购整个公司;等等。在以收购股权的方式收购整个公司的情况下,除了股权交易的一般风险之外,还有以下风险须防范:
(一)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的风险.
为了提高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方可能会隐瞒公司债务。另外,转让方还可能利用转让前控制公司的便利制造一些假合同编造债务,以此损害受让方的利益。为防范这种风险,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列出公司的全部债务清单,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在债务清单之外的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承担。
(二)受让方受让股权后无法实际控制公司的风险。
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后,虽然名义上已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并不等于已经实际控制了公司,受让方还须接收公司资产控制权、接收公司重要资料、接收公司印鉴、改选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完成了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在实际上控制公司。如果受让方不配合,转让方完成上述工作就会遇到麻烦。为防范这种风险,转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的配合义务,并约定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前只支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完成之后再付清余款。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有很多种,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签之前的充分调查、股权转让合同内容的全面、严谨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等方方面面,受让方对各种风险均应予以注意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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