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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郝庆国 王卫国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长春市总工会工作人员给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打来电话,称农民工于某在长春一汽富维东阳汽车塑料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公司”)4号厂房施工时,身体从高处摔下造成严重残疾,有关责任主体拒不赔偿,要求我站提供法律援助,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领导欣然同意。几天后的一天上午,一位满面愁容的中年妇女顶着漫天的鹅毛大雪走进我站,我站律师王卫国、郝庆国热情地接待了她。经交谈得知她就是于某的妻子陈某,受于某委托来我站申请法律救助。经初步了解,得知农民工于某2011年1月8日上午9点,在一汽富维公司4号厂房粉刷防火材料时,因厂地不平整不达标,活动脚手架发生倾斜,于某从13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导致第一腰椎暴裂性骨折、截瘫。事故发生后,于某被送到吉林省前卫医院抢救。83天后,于某转入长春骨伤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直至陈某来我站请求法律援助时于某仍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之中。该工程大包工李某仅支付了10余万元医疗费,其余医疗费及各种经济赔偿拒绝支付。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站副主任付占国指派王卫国、郝庆国两位律师承办此案,帮助于某讨回公道。
    二、承案过程
    王卫国、郝庆国两位律师接受此案后,开始找相关部门及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多日奔波终于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经调查得知,一汽富维公司2011年9月9日将4号厂房防火材料工程承包给长春诺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公司”),诺安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李某,李某将该工程人工部分清包给长春市蓝凯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凯公司”),蓝凯公司直接雇佣于某从事该工程耐火材料涂抹工作。诺安公司没有从事耐火材料施工的经营资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伪造的,不具有从事耐火材料施工的业务能力,案发后该公司经营者已逃之夭夭,下落不明,承办律师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蓝凯公司投入的注册资金为零,且早在许多年前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施工资质。李某作为自然人,同样也没有从事耐火材料施工的经营资质。承办律师通过调查还得知该工程前期的场地平整工作由一汽富维公司负责,该公司场地平整工作根本不到位,其场地中有一块数十平方厘米的深坑,上面用一层薄薄的水泥抹平,从外表上看根本发现不了,而正是这一安全隐患直接导致脚手架触及此坑发生倾斜倒塌,造成于某严重的损伤后果。承办律师多次找一汽富维公司、李某及蓝凯公司协商,要求其依法对于某进行经济赔偿,但上述各责任主体互相推诿,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只好诉诸于法律,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于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依法调取了多名现场直接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于某作了伤残程度鉴定,代于某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一汽富维公司、诺安公司、李某、蓝凯公司连带赔偿于某各项经济损失约100万元。鉴于于某严重伤残,在病床上躺了一年多,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无力先行垫付诉讼费的事实,承办律师又代于某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允许。由于诺安公司经营者隐藏逃匿查无行踪,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对该被告公告送达程序。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一汽富维公司等被告百般推诿辩解,拒不承担应尽的赔偿责任。
    三、承办结果
    2013年12月18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审查了原告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及听取了原被告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后,认为原告方诉讼请求有理有据,证据确实充分,下发了(2013)南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汽富维公司、诺安公司、李某、蓝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于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4.18489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一汽富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卫国、郝庆国两位律师又接受于某申请继续为其二审诉讼代理。2014年12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下发(2014)长民二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了一汽富维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2015年1月,王卫国、郝庆国两位律师继续为于某本案的申请执行进行代理,经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耐心教育引导,一汽富维公司等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已的错误行为给于某造成的巨大身心痛苦,达成执行协议,分3批给付全部执行款项。目前,第一批执行款30万元已落实到于某手中。
    四、简要点评
    此案是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以来为农民工索赔个案提供法律援助所争取到的最大索赔金额,社会反响强烈。此案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尽责的职业精神,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所起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