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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故意伤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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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庆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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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9日晚21时许,农民工廖某与农民工于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卓扬中华城工地宿舍内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同年8月15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廖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廖某直系亲属来到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为廖某刑事辩护,所主任赵大华指派律师郝庆国承办此案。
二、承办过程
郝庆国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了工作。首先,郝律师向廖某亲属初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当天下午又到长春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廖某,听了廖某对案发经过及相关事宜的具体陈述。经调查了解得知,廖某系卓扬城工地力工组组长,受害人于某系其下属。案发当晚双方都喝过酒,当晚21时廖某找于某安排次日的工作,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并出口不逊,导致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并厮打,其后被同宿舍农民工拉开。半小时后,于某喊肚子疼,廖某立即同他人找车将其送往诊所及医院治疗。2014年7月30日,长春市武警医院对于某做了阑尾切除及小肠破裂修补手术。同年8月12日,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鉴定结论是于某小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廖某坚称自已仅仅是打了于某两个嘴巴子,并没踢其肚子,甚至连碰都没碰他的肚子。廖某称自已冤枉,并痛哭流涕,要求律师为其伸冤。承办律师了解了这些情况后,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认为以下几个重要问题必须澄清。1.受害人于某是否在二人打架之前即存在小肠破裂的情形。2.于某的阑尾炎是否对其小肠坚固程度具有重大影响。3.廖某是否踢打了于某的腹部。4.于某小肠破裂是否是当晚其他人侵害行为所致。5.廖某认罪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是否能取得宽大处理(缓刑)。承办律师首先到武警医院调取了于某住院病历及其他医学资料,继而又找于某主治大夫及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外伤鉴定专家进行详细的研究及专业咨询。医学专家一致认为,于某的小肠不存在病理性破裂的可能,其阑尾炎对小肠坚固度无任何影响,于某小肠破裂系外力所致,于某小肠破裂导致的腹膜炎疼痛痛苦程度使其挺不了几个小时就必须到医院系统治疗。此后承办律师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廖某了解案情及进行其他相关工作,廖某仍拒不认罪。2014年9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将案件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律师立即到检察院复印了全部卷宗材料。经查阅卷宗所有材料,承办律师发现廖某在多次供述中有一次承认了踢于某肚子一脚的情节,但廖某辩称此系侦查人员对其诱供所致。于某卷宗中陈述有高某等多名农民工看到他们打架情节,而廖某则称只有高某和孙某两人看到了打架整个过程,其他人都在睡觉没有看见。承办律师发现公安侦查卷宗中除被告人供述及受害人陈述外,公安机关只取了高某一人的证人证言,对其他证人没有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称当公安人员找其他人取证时,证人都因工程完工离开长春了,联系也没有联系到。承办律师对此感到困惑不解,因为本案案发是在2014年7月29日,而工程完工则是在此之后很多天的事情,公安机关应当有充分的时间到工地找其他证人调查取证。高某在证词中,证实廖某踢了于某一脚。尽管于某与高某均称廖某踢了于某的肚子,但鉴于公安机关只取了高某一份证人证言,没有对另一在场人孙某进行调查,廖某又不认罪,案件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了查清本案事实,避免廖某受到错误追诉,承办律师多方查找证人孙某,最后查知孙某在辽宁省朝阳市打工。承办律师郝庆国与律师鞠博、马俊骥,为取孙某一份证人证言,不远千里赶赴朝阳市,找到证人孙某了解案情,最终查明了本案事实。此后,承办律师根据廖某打伤于某致其小肠破裂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九级的事实,多次到长春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廖某,对其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实事求是,认罪服法,争取法律的从轻处罚。廖某最终认识到自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承办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和特点,建议被告人廖某及其近亲属赔偿受害人于某经济损失,争取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承办律师积极地与受害方联系,与对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经承办律师多方奔走,双方最后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达成协议,廖某近亲属赔偿于某9万元,受害人对廖某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人民法院对其从宽处罚。2014年12月18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廖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庭审辩论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廖某是因工作与被害人于某发生冲突,在厮打中导致于某受伤的,犯罪情节并不恶劣,受害人于某在本案中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廖某具有积极抢救护理于某情节;被告人廖某积极赔偿受害人于某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于某谅解;被告人廖某系初犯、偶犯,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上述理由,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对廖某应宽大处理,对其不宜判处实刑,应当给予缓刑处罚。
三、承办结果
2014年12月25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下发(2014)宽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廖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廖某在当天宣判后被当庭释放。
四、简要点评
此案被告人廖某开始拒不认罪,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承办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去假存真,查清了事实。在此基础上,说服被告人廖某认罪服法,积极赔偿受害人于某损失,取得受害人于某谅解,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从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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