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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合同诈骗案

 
 

国巨明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隋某原系松原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又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6日,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隋某隐瞒药品生产许可证、部分药品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限的事实,将位于松原市乾安县大遐工业园区内的在建制药厂(含不动产及17个药品批准文号)卖给被害人王某,骗得现金、房产、轿车等折合人民币1276余万元。
    二、承办过程
    2013年3月17日,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赵大华、国巨明两位律师担任被告人隋某的辩护人,并组成了由6名律师参加的律师工作组。
    1.认真阅卷。本案疑难、复杂,卷宗较多。律师工作组分工负责,废寝忘食,仅仅用了3天时间,便完成了卷宗梳理工作,列出了卷宗内容摘要、证据分析意见和案情关系图表。
    2.调查取证。在会见被告人隋某后,律师工作组兵分三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一组律师通过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对国家药监局网站中关于松原市某有限公司药品注册信息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第二组律师前往国家药监局、江苏和河南等地调查、取证;第三组律师前往吉林省药监局、松原市药监局调查、取证。共调查取得了11份证据。
    3.分析论证。本案被告人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焦点集中在其是否有“隐瞒行为”和“药品生产许可证、部分药品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限”两个问题上。在已取得的证据基础上,律师工作组首先内部进行了深入研讨、论证。其次,组织了有关专家对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进行了咨询。写出了《关于隋某合同诈骗犯罪证据的律师质证意见》和《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提出了被告人隋某并未隐瞒药品生产许可证、部分药品批准文号已过期的事实和“过期并不必然失效”的无罪辩护观点。
2013年6月25日,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补侦查,要求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就松原市某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性补充侦查。同年7月25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事出具了《关于松原市某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批准文号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中证明:“松原市某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但因该企业异地改建,我局研究决定,准许该企业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时间截止于2011年12月31日。该企业2008年取得的4个药品批准文件号如果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若符合再注册要求,可以予以再注册。”
    2013年9月22日,辩护律师依据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上述证据,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隋某合同诈骗犯罪的律师质证意见(二)》。同年12月12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发表了补充辩护意见。在补充辩护意见中指出:1.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以申请换发,并不必然作废。因该企业异地改建,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延至2011年2月31日。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在双方签订药厂转让协议时,处于“好使”状态。2.该公司药品准文号已申请了再注册,依据法律规定,在签订药厂转让协议时不存在“无效”问题。在补充辩护意见中还进一步指出,本案的特殊情形是药厂异地改建,导致“证、号”处于延期换发和延期再注册状态中,在企业改建完成后才能换证和再注册,而完成异地改建的责任应由购买人完成,是购买人的义务。
    三、承办结果
    2014年4月25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简要点评
    这起刑事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很多专业领域。承办律师做到了深入研究案件特性,准确把握住了罪与非罪的要点,通过证据分析,发挥团队合作优势,取得了无罪辩护的成功,充分体现了律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