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吉林省唯一一家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该工作站于2007年5月14日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同年5月15日,吉林省司法厅举行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揭牌仪式,该工作站正式挂牌开业。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至2009年2月,设在吉林省律师协会,本所派律师驻站工作;2009年3月后,该工作站改设在本所。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6年多来,本所把积极支持和直接承办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派律师驻站工作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至2009年2月,设在吉林省律师协会。该工作站行政上接受吉林省律师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吉林省律师协会和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在此期间,由本所派出的2名律师和1名实习律师驻站,申义燮律师为负责人。2年来,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承办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16件,受援农民工316人,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358万元。因成绩显著,2008年8月,本所被吉林省司法厅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本所申义燮律师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09年2月,本所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评为“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二、独立承办工作站
2009年2月,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改设在本所,由本所承办。吉林省司法厅于2009年12月11日正式批复(吉司行审〔2009〕32号):同意在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设立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站长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工作站其他组成人员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工作站隶属于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并接受其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接受吉林省律师协会行业管理。2009年2月,本所成立了法律援助事务部,赵大华主任兼任部主任。同年3月1日,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本所正式挂牌。根据吉林省司法厅的批复,赵大华主任兼任站长。
(一)增加力量,加大投入,加强管理。
本所承办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后,增加了力量,加大了投入,加强了管理。
首先,本所增加了办案力量,保证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的完成。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吉林省律师协会时,由本所派驻的3名专职律师和实习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本所单独承办工作站至今,工作站一直保持10名左右的一线专职律师和实习律师的办案力量。本所要求其他律师每年也要承办一两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为了增强实习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本所还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都要积极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2010年8月28日,本所确定由当年4月加入本所的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原主任付占国担任工作站常务副站长,进一步加强了工作站的工作。
其次,本所加大了资金投入,为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加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工作站办公房屋租赁及维修、办公设备用品购置、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等支出。
最后,建立了内部管理工作制度。2010年12月30日,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了《内部管理工作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该制度包括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能、收案制度、办案制度、咨询代书工作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案件讨论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律师纪律规范、律师工作守则、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程序和安全防火制度等13项。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把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二)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自2009年3月1日本所承办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至2013年9月的4年多来,在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及在吉林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下,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律师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全所律师积极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底,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679件,涉及受援农民工1253人次,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2739万元。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还将法律援助工作扩展,积极为2007年1月20日与本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的长春市社会福利协会及其相关企业、2008年5月26日与本所签订《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的长春市桂林、东方广场、清和、群英、南湖和重庆等6家街道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及其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在“牵手工会”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和为职工维权工作方面,开辟了新的途径,得到了领导部门和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2009年2月,本所与吉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签订了《法律援助合作协议书》,吉林省总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本所正式挂牌。2010年9月,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生久、吉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处长刘立伟来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检查指导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同年10月,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刘继臣在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郭喜武、吉林省司法厅厅长刘振宇的陪同下,来本所检查指导工会与律师合作依法为职工维权工作。2011年3月,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司长高贞在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禹治洪的陪同下,来本所和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视察。同年4月,吉林省政协副主席常显玉带领省政协巡视组,在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杜延华和禹治洪的陪同下,来本所检查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通过吉林省律师协会,还得到了国外有关部门的支持。2011年10月,中加法律援助项目考察团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席桑宁的陪同下,来本所和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考察。
因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及相关工作成绩显著,2012年5月,本所被吉林省司法厅授予“幸福·尊严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活动“先进单位”称号、被吉林省律师协会授予吉林省党外知识分子“同心献智”行动“‘同心’·律师服务团队”称号;2012年6月,本所被吉林省委统战部、吉林省司法厅授予吉林省“同心·律师服务团”法律服务活动“优秀团队”称号;2012年12月,本所被司法部授予第四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和谐稳定成绩突出律师事务所”。本所主任、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赵大华作为带头人,2011年4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第三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同时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由这一职业属性决定,广大律师既要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又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所19年来,本所坚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扩大了本所的社会影响,树立了本所的良好社会形象;同时,锻炼了本所律师队伍,促进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本所应坚持这一正确理念,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起带头作用,努力把农民工法律援助等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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