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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工伤赔偿案
郝庆国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5日,农民工杨某走进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经审查,杨某是我省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郝庆国律师接到指派,热情地接待了他。经详细询问得知,杨某是吉林省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农民,自1995年起在长春某家具有限公司打工,工种为四面刨工。2008年9月9日,杨某在其家具生产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损伤,工友将其送到长春市中心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2天,杨秀彪被确诊为“右中指离断伤残端修复术后、右环指电创伤修复术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杨某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长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杨某多次向该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其余工伤待遇一直拒绝给付。用人单位称,杨某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狡辩称,单位已经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其应向社保部门主张权利。杨某多次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均不予理睬,杨某不知道怎样才能获得保险待遇,于是只能被迫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2011年,该公司以公司暂无业务经营为由,竟将杨某及其他一些工人放假回家。杨某家境贫寒,每日以泪洗面,无钱聘请律师与用人单位打官司,2012年经他人介绍,终于找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在了解这起案件的详细过程后,郝庆国律师经认真分析案情,结合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认为用人单位有多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杨某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杨某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后向该公司递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个月的期限届满后,代理律师与杨某多次找该公司协商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公司仍百般推托,拒不履行应尽义务。郝庆国律师于是开始准备仲裁申请。首先,郝庆国律师就杨某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询问了多名知情证人,取得了充分的证据;其次,就仲裁申请请求进行了严谨周密的研究和推敲。代理律师认为:虽然该公司为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该公司系以单位名义统一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该公司具有为工伤职工申报及转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法定义务,该公司拒不申办必要手续,系应作为而不作为,仍应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杨某工资低于长春市职工平均工资60%,其工伤待遇应按长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据此,代理律师为杨某书写并递交了关于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仲裁请求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三、承办结果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31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最终下发长劳人仲裁字〔2013〕第0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441.90元、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8294.60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36.50元,全部采纳了郝庆国律师的代理观点。愁眉不展的杨某终于露出了笑容,他对仲裁结果十分满意,非常感谢工作站对他的无私援助。通过法律援助,杨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四、简要点评
    通过本案的办案过程不难看出,办理农民工案件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存及收集,防患于未然。用人单位往往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及证据问题上大做文章,百般抵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尽心尽责、精通业务、胸怀正义,只有这样,才能圆满而出色的完成法律援助任务。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上一支重要的建设力量,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援助机构和法援律师应当认真做好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