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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案
孙 晶
 

 
 

  
      一、案情简介
    吕玉财等19名农民工分别来自黑龙江、河南和吉林的农村,每年农闲时他们都要背上沉重的行囊,背井离乡,踏上打工之路。自2010年6月起,他们先后来到了吉林省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木工工作,用人单位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工资报酬是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确定的。到2010年12月份,吕玉财等农民工也未拿到一分钱工钱。他们曾多次讨要过,都未得到合理答复。年关将至,家中老小还等待着他们回家过年,而他们拿不到辛苦挣的血汗钱,就要两手空空返乡。被逼无奈,2011年3月1日,他们来到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此案后,工作站领导非常重视,经审查该19名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王卫国和王一清两位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首先针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针对每个受援人的具体情况,逐个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询问,用工单位曾经给这19名农民工出具过工资款欠条,但一直以单位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目的是通过拖延让所欠的劳动报酬不了了之。吕玉财等19名农民工也曾多次去找过劳动监察大队,可是劳动监察大队一直没给解决问题。手里攥着一张张欠条就是拿不到钱,这些农民工真是心急如焚。两位承办律师首先针对19个农民工的工作月份、工资约定和欠据等事实进行详细登记,让每个农民工都签名按上手印,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经过两位承办律师的总结,吕玉财等19名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书面约定工资标准,本案的难点就在于农民工手中的证据不足。如果同用工单位协商不成,就要及早做好诉讼准备。王卫国律师与王一清律师同时着手。一方面王卫国律师开始同用人单位一次又一次进行沟通,尽力争取协商解决;另一方面,王一清律师认真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停地寻找各种有利证据,用工单位在同王卫国律师谈话时无意间透露的名字,王一清律师都去一一核实。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对19名农民工有利的证据不断完善,案情逐渐清晰明朗。
    与用人单位协商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根据本案的性质,首先要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两位承办律师根据19名农民工的具体情况,代书19份仲裁申请书,代理农民工递交到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此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错误地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承办律师立即重新撰写19份起诉状,代理农民工到用人单位所在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2011年6月28日,本案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在庭上,两位律师作为19名农民工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如下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各原告工资。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各原告双倍工资。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法庭采纳了工作站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成立,面对拖欠1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证据,用人单位方哑口无言,主动提出了和解。
     三、承办结果
    2011年8月19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1)长经开民初字第1220-123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吉林省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吕玉财、李继有等上述19名农民工工资60573元人民币。吕玉财等19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通过法律援助,19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为了感谢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他们的无私援助,特地赠送锦旗。
     四、简要点评
    本案历时9个多月,其间经历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一审诉讼程序直至法院调解结案。两位法律援助律师尽心尽力的工作为纠纷的圆满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他们积极寻找有利于农民工的证据,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很多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法律援助律师应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做到应援尽援、尽援优援,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