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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名农民工讨薪再审案
王卫国 鞠 博

 
 

  
      一、案情简介
    连某等22名农民工来自湖北省农村,2009年到长春市打工。自2009年9月起,他们在长春市城东基督教会工地从事内外墙抹灰、贴砖、勾缝、苯板保温、室内地砖和大理石铺设等工作。该项工程的承建单位是长春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将部分工程口头分包给自然人袁某。袁某又找到了农民工代表连某,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承包范围、价格、付款方式、质量保证标准和工期等内容。同年9月5日到9月24日,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合作不愉快,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就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劳务费结算。实际发生劳务费为176355.00元,而袁某只给付了41000.00元,尚欠135355.00元,经农民工多次索要未果。2009年10月,连某将袁某及用人单位起诉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经过3次开庭后,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长经开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袁某给付连某劳务费97825.00元;鉴定费2500元;驳回其他诉求”。农民工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可是袁某早已逃之夭夭,农民工还是拿不到工钱,漫长的维权之路还要继续走下去。最终,他们找到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
     二、承办过程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案后,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工作站领导非常重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王卫国承办此案,代理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再审。为了准确及时地办好该案,承办律师首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对案件的事实重新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原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第一被告袁某作为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施工资质,工程施工中既不出工,也不出力,又不尽管理职责,纯属坐收渔利,败诉后隐匿不现,导致判决不能执行,农民工得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律师代理连某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但再审申请屡次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为了农民工能拿到血汗钱,办案律师反复与法院沟通,又多次代理农民工提出再审请求。法院经过多次研究,终于决定再审。
    2012年4月26日和5月21日,法院两次开庭重审该案。庭上,承办律师提出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代理意见。原判决的依据是连国安与袁某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而律师认为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问题,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袁某系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施工资质。本案的第二被告将工程发包给袁某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2.袁某承包工程违反了“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的规定。因此,本案第二被告用人单位将教会教堂抹灰工程分包给袁某的行为无效,袁某与连某签订的劳务合同亦无效。3.袁某与连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只能证明连某等农民工为教会教堂实际施工的事实。连某等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已经过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确认了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97825.14元,袁某及用人单位均无异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必须给付拖欠袁某等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7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规定,法院应当判令第二被告长春某股份有限公司将拖欠的工资直接发放给连某等农民工。
     三、承办结果
    2012年6月7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长经开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本院(2009)长经开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本院(2009)长经开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审原告连某工程款97825.14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102825.14元;三、原审被告长春某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长春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工作站继续作为该22名农民工的诉讼代理人,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了(2012)长民五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7元,由上诉人长春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至此,经过了艰难的再审申请和再审的一审、二审程序,连某等22名农民工终于获得了胜诉。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四、简要点评
    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现象普遍存在。本案中,农民工得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判,使判决得不到执行。从一审到再审,再到再审的一审、二审程序,历时了3年多的时间。法律援助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尽心竭力为农民工争得了合法权益。农民工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二是用人单位管理混乱。特别是建筑行业,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企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包工头),包工头又层层分包,使农民工不知道给谁干活,向谁要工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关键问题,就是要找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的主张就会得到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