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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在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设立“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的批复

(吉林省司法厅文件 吉司批字〔2013〕3号)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申请在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设立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设立“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中心主任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中心其他组成人员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中心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省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一)接受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涉农企业及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法律事务咨询、涉农法律事务代理;(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林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事务;(三)新型农村金融信贷中的法律事务;(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五)农业保险、农民保险法律事务;(六)农村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七)农业劳动关系法律事务;(八)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中的法律事务;(九)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法律事务;(十)村民主体资格和农民社会保障中的法律事务;(十一)开展面向“三农”的专项法律宣传、法律培训活动;(十二)政府专项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的服务和援助工作。
    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主要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自筹解决;承办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所需办案补贴经费除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吉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标准提供外,不足部分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采取自筹方式解决。
    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与各地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为“三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此复。
    
                                                     吉林省司法厅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