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郝庆国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农村土地面积、人口比例不断上升,比重不断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深入研究和探索该领域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就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在本文中,试就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法规、特点和律师在土地流转中的法律服务问题作一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提出
长时期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农村公社制,实行公有制经济,农村包括土地在内的重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大家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劳动。1982年国家开展第一轮土地承包,允许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收益除去承包费及各种税费、提留外归农民个人所有。但是,当时的政策和法律严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就是说,当时国家是不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1988年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开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0条作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其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终于出现了农村开放搞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灵活流转的喜人局面,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加强了农村人力资源向城镇流动,向其他经济领域流动,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现代化小康社会建设。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纲领性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上的依据。此后的十几年时间内,国家先后发布并实施了多项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2005年3月1日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可以预见的是,此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还将大量颁布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将更加详备和完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和特征充分体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本意和立法宗旨。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原用途。
    这一点是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通过流转而取得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无论流转的土地是耕地、林地、水塘、水库等等,均不得通过流转而改变其原有的农业用途。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受一定限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否则就是违法流转。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件。
    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宜。该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和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必须高度注意的是有些流转具有形式要件、主体要件,即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范畴内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等。当事人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充分注意土地流转的程序和各种形式要件,否则将可能出现不利后果,无法达到土地流转目的,造成不应出现的经济损失。
    四、律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服务
    律师是法律之师,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服务“三农”,为“三农”当事人排忧解难,防范风险,减少纠纷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律师应当如何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呢?首先,笔者认为流转前的必要服务最为重要,因为律师在这个阶段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可以使农民对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掌握国家在该方面的最新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具备一定深度的法律知识,这样就增强了农民正确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项能力,强化了风险防范能力,自身可以防患于未然,使因不正确流转而产生的纠纷减少,从而净化土地流转市场,提高流转效率。其次,在流转过程中,律师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在流转过程中,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流转合同和审查流转合同,排除合同风险,亲自参加磋商谈判等等,以多种多样的服务形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流转后的跟踪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并不代表着流转活动的全部结束,因时间条件的限制,经常会出现流转合同签订时未预料或遗漏情形的发生,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未尽事宜进行协商补充。此外,部分合同中若干不合法违法无效条款也存在协商修订和调整的要求,律师在此方面当然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同签订后,律师可以经常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和交流,互换相应的信息,帮助和督促当事人正确履行约定,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发生履约纠纷,律师可以依法调解,化解矛盾,达成谅解,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三农”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意义十分重大。深入学习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法规,加强风险防范,增强律师服务技能,对农村生产力发展进步,对国家的小康社会建设,对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