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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农”法律服务的再认识
孙岩松

 
 

  
    一、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家关于农业方面的现行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现行的主要新政策为2012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和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些法规政策的出台,既是我们拓展业务的法律保障,又是我们拓展业务的新机遇。这使我们了解到了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的新动向、新信息。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充分的再认识。
    二、律师法律服务的新业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
    1.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办设立提供帮助。具体为主体方面、项目经营范围方面、合作社会议方面、章程文本制作方面、前置行政审批等事务方面、资产核对方面、申报登记审查及登记代理方面。设立阶段的律师法律服务需要拟定审查的主要法律文件有:合作人承诺书、合作协议书、合作社章程、场地使用合同书或者证明书、前置行政审批申请书、土地流转合同书、项目论证意见书、设施建设合同、设备买卖合同、登记申请等。
    2.在合作社运营过程可以提供的帮助。合作社登记设立后,作为律师能够依靠自己的专业优势开展工作,这期间的工作方式主要以顾问方式体现,辅之以诉讼代理、调解、斡旋等工作。具体服务内容为,运营后置许可等经营手续、特殊标志申报、经营资产核对核实、经营场地整理、建章立制、规范对内对外合同、纷争的化解、风险的防范、深化服务、参与争取国家扶持优惠条件、争取扩大扩展合作社经营范围。运营阶段的法律文件为:内部交易协议书、买卖合同(种苗购买、产品出售等)、对外服务协议书、退社入社制度、合并分立意向书以及合同等。
    3.终止清算过程中的实务。具体服务为僵局的化解、自行清算、合并、分离、重整、重组、和解、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该阶段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合并分离加入合同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债权申报书、清算申请书等。
    (二)土地承包流转方面
    农村土地流转现正处于非产活跃的时期,国家法律对此持鼓励支持态度。流转过程是一个利益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政府、村委会、村民等),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仲裁调解法》等法律规范,涉及多个方式(出租、置换、转包、互换、入股等)。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健康有序合法的进行,流转法律关系的有效确认以及正常运行的保障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基本工作,律师可以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服务范围可以为:接受委托参与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变更和终止活动,帮助农民拟定审查流转合同,提供咨询意见;帮助解决土地承包侵权纠纷,包括土地承包关系的追回、消除和救济等;对农村农民土地权属变更予以帮助(提供咨询、代写合同协议、调解、诉讼、仲裁等) 。
(三)农村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方面
    农村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方式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式,这几种新形式如何确立、发展,如何得到确认,如何做大做强,如何发挥促进农村发展的带头作用,如何给予保护是一个新课题,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相应理论均属空白。律师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村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带头作用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运营提供的系列或者专项的服务,包括在涉及农村产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体的确认、主体的运作、运作的范围内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争取、土地承包的合法有效流转、雇工劳动、买卖、运输、收割、管护等法律关系的设定和协调。
    (四)农村金融服务方面
    “三农”发展过程中,必然需要资金支持,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村金融环境条件非常差,就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法金融机构,远远满足不了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农业项目周期长、风险大、收益缓慢,导致融资困难,特别是诸如林业、开荒、养殖、基本建设和大件农机购置等长期投资项目融资更难,只得大量依赖民间资本借贷,民间借贷又缺少法律规范,导致纠纷大量发生,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律师可以对当事人借款以及合适的担保合同协议予以拟定审查,使其尽可能完善便于操作。对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融资、基金和互助保险等性质的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运营提供系统或者专项服务,促使其规范发展,为该类借贷关系设置合适的担保方式,如收益权抵押、联保和共保等,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为农村农民服务。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化解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当前农村突出的矛盾,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和谐稳定,其中的法律事务很多,需要律师的直接帮助。现阶段主要为,承包经营者经营权的违约收退、侵犯经营权以及流转等纠纷,律师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参与提供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以及非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的拟定审查完善备案、法律咨询、提供建议等服务,力争化解矛盾,促进稳定。
    (六)农村土地整理及城中村改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需求缺口越来越大,再加上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的深入,农村土地的整理(包括村居合并、村村合并、宅基规划合并、闲散荒土地再利用等)将进入一个渐进高潮的时期,其中的利益之争必然存在,权利之争越来越突出。其中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需要调整,律师能够发挥巨大作用。诸如清理土地权属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审查了解清理土地使用权属关系(证书、合同如征收、征用、出租、地役、承包等),历史由来习俗习惯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律师可以对此接受委托,拟定审查权属变更合同协议,消除了断既有证书合同效力等法律关系。
   (七)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
    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农村稳定发展的基础工作,目前主要涉及农村民主权利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如合适人选的确定、会议表决制度是否存在假借多数人票数损害少数人利益,也涉及到新的利益分配和调整,利益主体(离婚出嫁妇女、上门女婿、回迁户口等)的确认,律师可以帮助村委会拟定设计村规民约、章程、选举制度规则、调解民间纠纷等,可以帮助相关人员维权。
   (八)农产品保护服务方面
   农产品保护工作应当属于新型业务工作,其保护实际工作中涉及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立与变更(主体、地域、传统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也涉及保护项目的转让以及其他方式的使用问题,涉及到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知识,律师可以协助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具体项目原产地、商标、地理标志、绿色产品的论证、申报,对于争执事项的协调,对于相应侵权事务的处置处理,包括要求撤销登记、要求侵权赔偿和要求权利确认等问题。
   (九)农业扶持项目的政策论证申报
   农业项目由于周期长、投入大和综合考虑整体效益等因素,一般单个农民很难操作,需要合作,国家政策也持鼓励态度。律师可以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服务对象,就农村的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基本建设、林木畜草繁育、新品种培育和新型农产品种植养殖等项目,帮助农民及其经济组织论证投入产出,申报扶持优惠政策,争取项目资金、项目扶持政策,使律师的服务得以延伸。
农村新型法律服务市场对于律师作用的发挥,意义非常重大,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律师参与介入保驾护航,维护稳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是我们律师的责任。“三农”涉及的法律服务范围广泛,值得我们深入开拓挖掘,需要律师全面重新的再认识,以促使律师事业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