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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三农”的途径和方法
陈连路

 
 

    2013年是中国农业发展重要的一年,党的十八大召开,明确提出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为“三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9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了《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号召广大律师以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三农”工作,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探索建立律师服务“三农”的有效机制。全国律协将律师服务“三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工作方案,积极推动广大基层律师为此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该意见围绕当前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关注的重点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就当前较为突出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金融信贷、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和运行、农业保险、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劳动关系、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农村仲裁机构、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村民主体资格和农民社会保障中的法律问题作了分类提示。
    一、制度的建立和观念的转变
    在长期以来的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下,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民在法治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于城市,法律工作者在‘三农’领域的工作密度也远远低于城市。”作为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律师,更应该关心支持“三农”,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积极投身于“三农”工作中,为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律师如何服务于“三农”,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稳定律师队伍、发挥律师服务“三农”的作用?面对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律师转变执业理念,提升职业价值观,同时更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保障。
    二、通过担任农村基层党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顾问,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通过律师担任农村基层党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地保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农村基层单位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加以改正。律师在农村基层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不仅要重点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服务于这一单位的全体成员,并在业务范围上提供多领域、多层次服务。
    三、积极为村镇规划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目前,绝大部分村庄村容村貌落后,人居环境质量差。村庄建设分散化、空心化的现象日趋严重,村镇建设用地总量和人均用地水平没有随着城镇化发展而降低,农房建设质量不高,不断拆了建、建了拆,农民有限的资金被固化和消耗在反复拆建住房上,直接影响了农户的经济积累和农村消费市场的有效扩大,造成了社会财富和各种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些问题的成因十分复杂,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各级政府村镇规划职能部门及社会村镇规划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律师,应当从律师职业角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为村镇规划,农村人居环境及建设质量安全等方面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提高整个社会村镇科学规划法制意识。
    四、积极开展农村法制教育,发挥法律宣传职能,参与普法宣传,促进农村人口提高法律素质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提高广大农村群众法律素质,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三农”工作中长期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还有待提高,律师应积极参与面向农村人口的法制培训,充分利用开展普法的有利契机,积极参与农村法制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口法律素质,促进农村形成学法用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制观念,通过在农村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选择农民群众最喜爱、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在寓教于乐中提高农民法制观念。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动员和激励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积极投身农村改革之中,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五、通过法律咨询及时解决问题
认真解答和解释法律事务询问,对乡镇政府、企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农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以及办理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客观、准确、及时地进行解释和回答,积极为询问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依法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拓展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发挥法律服务作用。拓展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广大农户的法律顾问工作。主动参与基层行政管理部门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协助修改、审查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促进依法经营。
    六、律师应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三农”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律师要积极参与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通过诉讼、非诉讼和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农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积极为化解乡村不良债务提供法律服务,关注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立法和制度建设,为农村集体产权优化提供服务,努力把律师的业务范围扩展到农村经济建设的各方面。
    七、密切配合政府机构,积极促进化解涉农民信访问题
着眼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发挥法律疏导作用,积极开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性纠纷,村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财产、赡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和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工作。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当前很多农村工作有时会牵扯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一些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部分农民在捍卫自身利益时不是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反映,而是采取越级上访、围堵政府办公机构等错误形式来反映,这种极端做法往往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解决矛盾。律师可以应政府机构的要求参与协调处理,对上访群众提供正确的咨询意见等形式,配合基层政府参与涉农涉法信访处理,依法解答上访群众的法律咨询,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帮助农民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引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效防止各类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减少影响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依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八、积极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发挥法律救助作用,律师面向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我国工业制造、产品出口和城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巨大贡献。农民进城务工,在促进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为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目前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已占到1/3以上,进城务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根本之计。
    律师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打骂侮辱农民工等非法行为,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及调解活动,全力为需要援助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民工开辟法律帮助绿色通道,对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侵权案件提供法律帮助。一是到人社部门,对农民工主要特点,农民工维权途径,诉讼方式及农民工维权工作的主要问题,开展调研工作,为扎实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帮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关注社会热点,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预防纠纷;三是为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帮助,采取便民、利民措施。
    律师为“三农”工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是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律师积极拓展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作为律师,应当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既成为“三农”工作的支持者,也是受益者。律师在拓展业务领域的同时,应当积极抓住服务于“三农”这个新主题,强化服务意识,必将能为“三农”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创建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作出一份贡献。
2013年9月24日,吉林省三农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在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这说明“三农”法律服务援助工作将成为本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新事物,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开办运营事务、产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与农村事务衔接、承包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村知识产权(原产地、绿色、商标、专利等)保护、农村金融体系服务等等均属于新业务范畴。这些范畴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市场主体法、金融法和仲裁诉讼调解法等新的法律知识,需要我们学习和研究。作为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三农”法律服务援助工作中是大有可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