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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站成立初期工作的10个月
李海峰

 
 

    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我在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为期10个月左右。当时我刚完成1年的律师实习,在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执业证不久,而工作站也刚刚成立,共有4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2名、实习律师1名,由大华铭仁所指派,还有1名辅助人员,由吉林省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兼任,工作站归吉林省律协领导。我在工作站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律师执业经历的开始,现在回想起来,有些案件的办理过程还历历在目。下面我想结合一个案例,即安继东工伤案,谈谈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两点体会。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很重要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如果没有经验,就可能会走很多弯路,我在办理安继东工伤一案中的经历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7年9月29日,农民工安继东的父亲来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根据安父的叙述,安继东工伤一案的基本案情是:安继东是长春市晨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8月20日被招入公司,跟随包工头李良从事拆房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8月28日下午4点,在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五星村乙二路新村工地,安继东在工作时因墙体自然倒塌被砸成重伤。安继东受伤后,先被送进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治疗,后转至扶余县德天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在此过程中,家里为安继东治病已经花费10万元,无力再支付医疗费。而安继东的用人单位只在最初通过包工头李良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用,此后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对安继东的亲属躲避不见。
    听完案情,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安继东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可能为安继东办理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工伤索赔,一般要找安继东的几个工友出具书面证言,证明用人单位与安继东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证明工伤事故的发生过程。国庆假期结束后,安继东的父亲找来安继东的3名工友,在工作站出具了证言,同时我到长春市工商局调取了用人单位长春市晨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拆迁公司)的工商登记简表,起草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等材料,于11月1日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局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要求我先去核实一下晨光拆迁公司的地址,并向我解释说,工商登记简表上记载的地址不一定就是该公司的实际地址,如果两者不一致,应向实际地址送达。为了尽快完成工伤认定程序,我只好先去核实地址,但是,在寻找晨光拆迁公司地址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难。以下是我的经历:11月2日,去晨光拆迁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即青年路龙胜胡同,没有找到该公司。11月5日,上午去劳动局,希望劳动局调查晨光拆迁公司的实际地址,劳动局工作人员建议我去长春市建委查询。下午去长春市建委,建委工作人员告知我应该去长春市拆迁办调查,从建委赶到长春市拆迁办,根据拆迁办提供的地址去找,没有找到该公司。11月6日,我再次去长春市拆迁办,工作人员告诉我,现在实际拆迁工作都是由拆除公司实施,因此安继东的用人单位可能不是晨光拆迁公司,而是一家拆除公司。工作人员还告诉我,查询拆除公司,应该到宽城区政府。下午,我到宽城区政府查询,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应该到区城乡建设办公司查询,我赶到区城乡建设办公室,终于查到负责宽城区奋进乡五星村乙二路新村工地的拆除公司是长春市悦盛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盛拆除公司)。11月7日,我去长春市工商局调取悦盛拆除公司的工商登记简表。下午我去登记简表记载的地址核实,没有找到该公司。11月22日,我分别去长春市建委、长春市工商局调查悦盛拆除公司的实际地址,没有查到。11月23日,我去长春市建委安全监督站查询,无果,后去省建设厅查询,工作人员告知去市建委建工处查询。11月28日,我去市建委建工处查询,经建工处工作人员帮忙,终于查到悦盛拆除公司的实际地址,下午去核实,在这个所谓的实际地址没有找到该公司。至此,经过7整天时间的奔波,往返于9个政府部门和4处所查到的地址,还是没有找到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我曾经向一位在拆迁公司工作的朋友介绍过这个案件的情况,他说现在拆迁公司一般不直接拆除房屋,而是将拆除工作交由专门的拆除公司实施,但有些拆除公司只是皮包公司,既没有固定的经营地址,也没有固定的在职职工,都是在揽到活儿之后临时找人(主要是农民工),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干完活后就离开公司。他说安继东所遇到的拆除公司很可能就是这样的皮包公司。了解到拆迁和拆除市场的这种背景,再加上案件遇到的困难,我觉得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使安继东获得工伤赔偿的希望很渺茫。首先是,工伤认定程序无法进行;其次是,即使工伤认定、赔偿均能胜诉,恐怕也无法执行。我把这种情况告诉了安继东的父亲,并与工作站的其他律师讨论,大家认为,法律途径只能放弃,建议安父向包工头李良施加压力(李良与安继东住在一个村),争取通过李良让悦盛拆除公司赔偿,安父接受了这一建议。根据后来了解到的情况,安继东最终通过李良获得了拆除公司的一部分赔偿,但赔偿数额不及实际医疗费的一半。
    由于缺乏对拆迁市场的了解,也就是缺乏工作经验,我在安继东工伤赔偿一案中跑了很多冤枉路,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使我感到,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很重要。
    二、在建筑领域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急需改革和完善
    在建筑领域,像安继东这样,在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充分赔偿或根本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并不少见,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施工单位(包括拆迁公司、拆除公司等)的准入门槛太低,施工单位太多、太滥。很多施工单位虽然不是皮包公司,但经济实力很低,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百般推脱、躲避,甚至直接解散,以逃避赔偿责任。因此,我认为应该提高施工单位的准入门槛,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全部由实力强的大公司承担,这样就可以避免农民工在工伤事故后陷入索赔无门的困境。
    另外,在建筑领域,很多农民工在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很短,一般就几个月,一年中可能要换好几家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对农民工还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都有许多不便之处。我认为,是否可以对建筑领域的短期用工采用特殊的工伤保险制度,即不以用人单位为基础,而是以建筑工程为基础缴纳工伤保险,这样农民工在工伤事故之后,只要能够证明在该工程的施工中受工伤,即可直接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赔偿。
    虽然对已有的市场进行整顿、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同时也为规范建筑市场,我认为,这些工作还是应该努力去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