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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之年与法律援助结缘
 王卫国

 
 


   2001年退休后,我来到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先后在中日联谊医院、宏达公司、长兴粮收储公司和腾飞公司做法律顾问。2009年2月,所主任将我安排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做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专职做律师与做法律援助律师,从个人收入看无法可比,开始时我思想有些波动。当我想到父亲在世时常对我讲的“人要知道感恩”的话语和“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名言时,我头脑中的积极思想逐渐取代了消极的思想。法律援助是善义之举,是对国家对人民有益的事业,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是我的缘分,也是我感恩报恩的平台。我已过花甲之年,在我有生之年,就是要多做积德行善之事。在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做法律援助工作近5年来,我想农民工所想,急农民工所急,共办理了大大小小农民工案件300余件,其中群体讨薪诉讼案件10余件,涉案人数310余人,劳动争议案件30余件,涉案人员230余人,工伤案件100余件(含因工死亡案件10起,较大工伤案件30余起),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办过的件件法律援助案件,我依然历历在目,记忆犹新。下面仅举自己尽职尽责承办的、取得较好效果的两例。
    一例是为32名女农民工讨薪维权。2009年4月27日早晨一上班,我看见办公室走廊里一大群拖儿带女的妇女,叽叽喳喳,嚷嚷着找律师。把她们让到办公室以后,经了解才知道,她们分别来自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三省的农村,自2002年2月起就离开家乡,来到长春市某药业公司打工,她们从事制作感冒药的外包装工作。该公司对她们实行弹性工作制,工作时间不固定,忙时招之而来,闲时回家待工。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每制作一个包装药盒获得3元钱的报酬。直到2009年1月,该公司均未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这32名女农民工为得到她们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曾多次找到该公司的领导交涉未果,又向劳动争议主管部门反映,也未得到明确答复。她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给予法律帮助。经审查,这些女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工作站受理了此案。接案后,我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最后通过仲裁,32名女农民工分别得到了她们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总计人民币226990.3元。事后,她们为表达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感激之情,特地送来了锦旗。此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32名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另一例是为孤儿寡母讨公道。2008年8月1日晚,农民工许文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综合楼工地干完活下班的路上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翻,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许文妻子闫兰得知后,悲痛欲绝,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肇事司机。经人介绍,她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闫兰中年丧夫,身体又患多种疾病,且有一个刚上初中就读的女儿,家庭陷入困境,对生活失去信心。我接受此案后,首先对其进行了安慰和开导,鼓起她生活的勇气,并让她相信律师,相信法律,一定能为她讨回公道。最后,此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此案从发生到执行获得赔偿长达4年之久,历经仲裁2次、诉讼4次,最终为闫兰讨回了公道,使她得到了24万元的赔偿金。这一结果,使她们母女增强了生活的信心。
    5年来,我尽职尽责地做了大量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应该说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从事近5年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我人生中非常值得骄傲和自豪的事情。我现在虽已过花甲之年,但工作热情犹在,我愿意继续为法律援助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