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对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研究
张田超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自成立以来,在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师协会和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支持、指导下,一直坚持“应援尽援”、“应援速援”、“应援优援”的原则,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法律援助案件特点
2007年5月至2012年12月,工作站共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749件,受援人数达2000余人,为农民工等挽回经济损失3097万元。
1.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上(共计701件),其次是刑事案件,再次是执行案件,行政案件最少(平均每年不到2件)。其中占到民事案件最大比重的是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其次是工伤赔偿纠纷、缴纳社会保险纠纷等。受援对象广泛,涵盖了老、弱、残、妇、农等社会弱势群体。受援人数由2007年的95人增至2012年的489人。
2.劳资关系矛盾突出,群体性案件增多。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受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2007年以来受理的2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为10多件,其中有1件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超过200人。
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1.受援人认识存在偏差,期望过高。第一是认为只要有困难,就能得到法律援助。一旦审核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答复应该自费聘请律师,就会招致种种指责;更有极端者,其明知自己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以“赖着不走”的方式进行“抗议”。第二是认为得到了法律援助,其诉求无论是否合法合理,都会得到实现。比如涉及人数众多的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对方无力履行判决,就会埋怨法律援助律师没有尽职尽力。
2.受援人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案件都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维权的,这就要求受援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然而,受援人限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欠缺或客观不利条件,往往未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动挨打”,法律援助起不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3.调解案件数量较少。以2012年数据为例,工作站全年共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85件,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只有9件,所占比例为4.86%。究其原因,一是受援人往往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在调解过程中对相关赔偿、费用“漫天要价”,而对方当事人往往采取“法院判多少,我拿多少”的态度,以至于双方无法取得共识。二是法律援助律师对“调解”这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认识不足。
4.工伤赔偿案件对受援人来说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案件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的,还要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先行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整个程序下来,时间耗费过长,受援人往往身心疲惫。
三、完善法律援助的建议
1.扩大宣传,加强引导。进一步宣传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条件,使得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有更为明确的认识。重视运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充分发挥短信、微博、QQ等媒体手段,积极宣讲法律援助知识,使群众树立理性的法律援助观念。
2.加强监督,细化办案流程。对工作站的办案程序作进一步的梳理。由工作站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责任心、庭审能力等综合情况作出评价,作为对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3.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矛盾纠纷。统一认识,尽最大努力促成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降低社会矛盾风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4.社会联动,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与各级政府协调、沟通,加强与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联合社会力量优化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