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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付占国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乡村进入城市,从事各个行业工作,由此形成了一个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的特殊群体,这一特殊群体习惯上被称为“农民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到“十一五”末,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活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日益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文件下发后,农民工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城市农民工居于弱势地位的无力、无奈与辛酸,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伤工亡、在艰苦的工作环境中超时加班、在城市中遭受歧视等等。农民工问题能否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能否实现。鉴于此,我们从法律援助的角度,结合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实践,就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是1994年5月成立的吉林省首家合伙所。建所19年来,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一直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2007年5月,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当时工作站设在吉林省律师协会,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积极支持吉林省律师协会工作,选派两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驻站工作。驻站律师不辞辛苦,认真负责,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自2009年3月起,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改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承办。此后,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安排了负责人,增加了法律援助律师力量,加大了投入,加强了管理,建立了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开创了新局面。
几年来,在吉林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在吉林省律师协会和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督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和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自2007年5月至2013年6月末,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795件,其中,工伤案件232件、欠薪案件270件、社保案件145件,其他案件148件,涉及受援农民工等困难群众2093人,为农民工等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97余万元。通过法律援助,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大量的上访事件发生,预防了极端事件,为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后,所主任主动与吉林省总工会取得联系,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吉林省总工会领导的大力支持。经双方协商,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与吉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签订了《法律援助合作协作书》,同时,吉林省总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牵手工会”,促进和加强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得到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总工会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张彦珍、吉林省司法厅厅长王进义,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刘继臣、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郭喜武等领导同志曾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检查指导工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激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和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更好。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因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显著,2008年8月被吉林省司法厅授予“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2月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11年3月赵大华主任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同年4月赵大华主任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11年6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吉林省委授予“全省优秀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2011年12月律师事务所被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12年12月28日律师事务所被司法厅授予第四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二、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7年来,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案件立案难。
农民工遭受侵权后,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即使进入了法律援助程序,也会因农民工贫困交不起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或因证据不全不予立案;特别是农民工群体诉讼案件,由于涉及农民工人数多,案情复杂,诉讼程序多、时间长,社会影响大,劳动仲裁、法院等相关部门不愿受理这样的案子,律师带领当事人去立案,仲裁、法院等部门找各种理由互相推诿扯皮,不配合,不愿立案,致使农民工群体诉讼案件立案相当困难。
(二)农民工案件调查取证难。
多数农民工外出打工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农民工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加之一味地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工伤保险、无养老保险的“三无”现象。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有的农民工甚至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企业和雇主会利用各种关系打通关节,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有的设置障碍阻挠律师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或不敢作证致使农民工案件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三)农民工案件执行难。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在诉讼环节方面,由于农民工收入低、财产少,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侵权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于予执行时,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往往导致农民工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另外,由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程序多、时间长,特别是工伤、医疗、交通肇事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间有的长达三四年之久,这种漫长的仲裁、诉讼程序,把农民工拖得筋疲力尽,到案件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老板已经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许多失去工作拿不到工资或因工伤残废的农民工最后不得不以放弃而告终。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困难。
经费投入对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吉林省尚未把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特别是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经费短缺,靠律师事务所自筹。由于经费不足,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指导并参与受伤农民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与劳动监察部门协调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等,均得不到经费补助,而做这些工作,却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几年来,由于相关部门拨付经费不足,致使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承受着沉重的经济负担,7年来所里共投入资金100多万元,占工作站资金支出50%以上。由于受到经费困难的制约,有些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可能全部办理,特别是在外地打工要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基本不能派人到外地办理,法律援助不能做到应援尽援。
三、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目前,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解决相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结合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工作,积极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组织要围绕农民工维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深入工地和社区进行宣传,积极向农民工宣传法律知识。同时要广泛联系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农民工维权的典型案例,通过一案一例的生动形象的宣传,做好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涉法纠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
(二)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农民工维权涉及的部门很多,建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劳动监察、工会及公、检、法等部门沟通与协调,研究制定相互配合的有关规定,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的立案难、调查取证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应该由政府财政承担,因此,建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应该积极向财政部门汇报,争取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解决办案经费困难问题。建议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把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基数,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和办公设施等方面的需求,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省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做好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省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大对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资金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案用车等实际困难,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