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在纪念《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回顾我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历程,感慨万千,往事历历在目。
一、在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10年
1999年5月5日,省司法厅任命我担任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岗位上一干就是10年。10年来,吉林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经历了创业、整顿、稳定和发展4个时期。
创业期(1997年至1999年)。1997年10月6日,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经省政府批准成立,1998年4月挂牌开始工作。1999年4月主持法律援助工作的高静处长退休,厅党委研究决定派我到省法律援助中心担任主任,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司法部关于组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组建法律援助机构。经过4年的努力,吉林省按照行政建制在省、市、县成立69家法律援助中心(其中省1家、市9家、县(区)级59家)。但当时85%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无编制、无经费、无专职人员,这种“三无”组织模式,在法律援助机构初建时期,为在吉林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后来实践证明,这种“三无”的组织模式使法律援助工作步履艰难,由于没有专职律师,没有经费,工作开展起来非常困难。
整顿期(2000年至2002年)。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精神,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改制。建立“二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要求原来与律师事务所合署办公的法律援助中心必须从律师事务所分离出来,原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的法律援助中心要进行清理整顿。在这种形势下,吉林省原来与律师事务所合署办公的法律援助机构受到极大冲击。这段时期,一些优秀律师退出法律援助中心去创办合伙所,有的法律援助中心人去楼空,形同虚设。据当时统计,2000年至2002年3年时间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流失80多人,
法律援助机构面临被解体和撤销的危险。司法行政内部对在中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质疑,有人认为在吉林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时尚早。吉林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由于清理整顿处于动荡不稳定时期。
稳定期(2003年至2005年)。正当吉林省法律援助机构处于动荡不稳定时期,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随后中央编办、司法部、省编办,先后下发文件对组建法律援助机构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法律援助机构不能撤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2003年省编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全省市(州)县(区)原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政法专项编制重新调整使用的通知》,将律师事务所编制分配给法律援助机构,重新核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编制,县级编制3人、地市级编制5-7人、省级编制10人,并要求各级法律援助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3年9月《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使法律援助工作有法可依,法律援助被明确为政府责任,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帮助解决编制、经费等问题。这一时期吉林省法律援助机构真正实现了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能独立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的专门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发展期(2006年至2009年)。这一时期司法部先后下发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中央财政从2005起年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支持地方法律援助工作。这一时期,吉林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经费2003年26万元,到2009年达到126万元,同比增长5倍。全省法律援助经费由2004年的41万元,2009年增加到383万元,5年增长9倍。经费的增长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
10年来,吉林省法律援助工作在省司法厅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法律援助中心全体同志和各市(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机构队伍建设方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在制度建设方面,根据省情,先后制定了十几项工作制度,保证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在经费保障方面,从自收自支、差额补助到全额拨款,经费逐年增加。全省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从2002年的41万元到2009年增到383万元,增长9倍,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经费由原来的7万元到2009年增长到126万元,基本上满足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办公设施方面,办公条件、办公设施逐年改善,2009年全省多数法律援助中心有独立办公场所,配备了现代化办公设备,微机联网,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车辆5台,保证了法律援助办案的需要;在服务困难群众方面,办案数量逐年递增,从原来每年办案3000件至5000件,到2009年全省办案数量连续两年突破1万件,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了法律援助,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贡献。
10年来,吉林省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的充分肯定和表扬:省法律援助中心2000年被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2001年被省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单位”,2005年被团省委、省信访办、省司法厅评为“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8年7月被团省委、省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评为“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先进单位”;我本人2008年5月被司法部授予“第三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司法厅党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二、在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4年
2010年3月20日,我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离开了法律援助工作岗位。退休后,律师界的一些朋友劝我不要在家呆着,发挥余热到律师事务所做点事。权衡之后,我选择了来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工作。2010年4月1日,我应赵大华主任的邀请,到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上班,被派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晃就是4年。4年来,在赵大华主任的领导下,我带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全体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律师队伍思想教育工作。为了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我主要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了经常性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培养律师热心公益、服务民生、无私奉献的精神。通过教育,提高了律师的政治思想觉悟,增强了律师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抓制度建设。到工作站后,我组织律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内部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制定《收案制度》、《办案制度》等十几项工作制度,保证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三)抓内部管理。主要是制定岗位责任制,对“接待组、办案组、内勤组”的工作进行细化分工,把工作目标细化分解到人,制定了绩效考评方案,严格工作纪律、工作作风,严禁办有偿案件。
(四)抓经费保障。为了保障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办案经费,在赵大华主任的领导下,我先后协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总工会、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申请并得到办案经费支持,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省法律援助中心还支持电脑3台,改善了工作站的办公条件。
(五)抓业务档案建档工作。为认真总结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几年来取得的成绩,到工作站后,我安排专人收集整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以来的所有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完成建档工作。
(六)抓法律宣传工作。为总结、宣传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取得的成果,到工作站后,我组织律师编写出版了4000余册《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例选编》,免费向社会发放。同时,几年来,还组织律师深入农村、工地、企业、学校、社区和部队开展送法进基层活动,通过法律宣传,扩大了社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七)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我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首要任务就是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努力维护农民工等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几年来,在赵大华主任的领导下,在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工作站共接案849件,已办结795件,共有2093名困难群众获得了法律援助,其中,农民工1569人,妇女53人,残疾人75人,老年人39人,学生等未成年人357人,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97万元,较好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回首往事,我在法律援助工作岗位上整整工作了14年,14年我与法律援助结下了不解之缘。14年来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是我一生中最宝贵的经历,也是我最值得回味的精神财富,我深深感到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服务是一项既光荣,又高尚,既平凡、又伟大的朝阳事业。法律援助扶弱助残,法律援助积德行善,法律援助利国利民。我为自己能从事这项伟大的事业而自豪和骄傲。如果身体允许,律师事务所需要,我愿在法律援助这个岗位上继续为困难群众服务,继续为崇高的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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