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返回主页    
 

预购人可否再行转让未竣工的商品房


                                                              朱宝权

    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购得商品房后,在该商品房未竣工前预购人可否再行转让的问题,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其后国务院并未在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规定,原因为何?主要是因为以出售这种方式进行转让存在前一段时间内是否可行?其利弊如何?尚须研究。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以赠与方式将预购的商品房转让给他人,在实际运作中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是毫无疑问的。以房(未建成的)换房(或其他物品)虽说存在不确定的变数,风险不会太大。但若以出售方式再行转让预购的商品房却须慎重对待。
    预售尚未建成的商品房,俗称“卖楼花”。如果购得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后,在其未竣工前再行出售,是为“买卖楼花”。若法律法规加以确认,房地产市场就会出现“炒卖楼花”的风势。“炒卖楼花”客观上对活跃房地产市场有一定作用,但对于我国刚刚兴起的、却不够完善的、不够健全的房地产市场来说,确须慎重对待。“炒卖楼花”是预购人将购得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此时的标的物并不实际存在,不涉及出售合同的履行问题,也不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问题,仅是“纸上谈兵”。但房地产开发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具有一定风险,一旦资金短缺或者其他原因留下“半拉子工程”就会损害预购人的利益。如果转让是在多人之间进行的,多重买卖关系,受损害的就不只是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炒楼花”易引发低价买进,高价出售,投机钻营,牟取暴利,破坏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这对于我国刚刚兴起的房地产市场显然是不利的。当然,这样说,决不是从根本上否认“炒楼花”行为,还要看房地产市场培育的情况及国务院以后是否规定和怎样规定。当前,对再行出售未竣工的商品房在没有具体规范和约束措施的情况下,不宜提倡“炒楼花”,但是,对于那些基于特殊原因、特殊需要必须转让的也不宜一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