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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将更加公平公正的
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
朱宝权
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对于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等一些问题。一些拆迁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不正当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甚至采取暴力威胁。城市建设的目标本应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原因造成一些拆迁已成为人民利益的对立面。因拆迁和强制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上述事件愈演愈烈,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规范和公正的拆迁制度。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从程序方面规定了很多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制度规范,在最大限度内体现了被拆迁人权益和保障,这一规程的出台对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行政裁决需依法定程序作出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交的资料、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的情形、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的审理程序、裁决书的内容及不服裁决后的司法救济途径等做了详细规定。
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对书面裁决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听证程序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四、专家意见作为裁决依据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五、行政强制拆迁依法定程序进行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六、追究违法人员责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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