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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没签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朱某诉M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合同纠纷案


                                                                  张军勇
    案件起因 朱某于2002年6月份来到M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售楼处,,欲购一套商品住房。售楼小姐向朱某介绍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期房住宅,单价为2700元/平方米,分期付款,首付款为20万元,但须先交10万元定金。第2天,朱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M公司,M公司给其出具了发票。发票上记载:收“首付款”10万元,单价2700元/平方米、门牌号、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等。此时,朱某要求签订一份购房协议或认购书,售楼小姐口头表示没问题,但却不与朱某签订购房协议或认购书。此后,朱某陆续地交足了首付款20万元人民币。三个月后,房屋建成并符合验收和交付使用条件。朱某再次来到M公司要求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分期付款手续时,M公司售楼处告知朱某:此房已经高价卖给他人。购买人不仅办理了各种相关手续,而且已经投入使用。 M公司只能原数返还朱某交付的购房款。对此,朱某既不理解,又非常气愤。同时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侵犯,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双方购房合同;2、M公司双倍返还朱某已交付的购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M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可得利益损失;4、诉讼费用由M公司承担。此案在审理中,双方争议较大。
    原告:发票记载内容视为合同,当事人应认真履行。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朱某与M公司购房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在发票上体现出来,双方已经建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故M公司给朱某出具的发票所记载的内容应视为购房协议。双方应认真遵守并履行。M公司拒绝履行购房协议的行为实属违法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M公司应承担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M公司及其代理人答辩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就商品房买卖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M公司有权将房屋另行销售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据此,开发商认为,商品房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并进一步举证,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商品房买卖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说明没有签订符合规定的合同。本案中,虽然开发公司在发票上记载着相关内容,但是,发票的职能是证明当事人已交纳的价款数额,它不具备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它不是合同,它不具有法律约束性,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那么,M公司在朱某没有交齐购房款和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有权将房屋另行销售给他人,朱某也有权选择退房。M公司的处理意见是:1、开发公司将所收取的首付款原数退还,其他任何责任开发公司不承担;2、如朱某另选房屋,朱某已经交纳的首付款,可以抵交购房款。M公司建议法院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据理力争,朱某胜诉。经过法庭审理,法庭总结的案件焦点是:1、发票记载的内容是不是合同;2、M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朱某的诉讼主张是否合理。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双方各抒己见,据理力争。最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M公司给朱某开具的发票中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该认真履行,不能因为房屋涨价,来恶意毁约,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M公司将房屋另行销售给他人,拒绝与朱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答辩人的答辩不予支持。法院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M公司双倍返还朱某已经交纳的购房款20万元;3、M公司支付20万元的银行贷款利息(自交纳时间起至给付时间止);4、案件受理费由M公司承担。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之后,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M公司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采取恶意违约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是有悖于行业道德的,更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律师提醒开发公司和购房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M公司对外承诺,要注意诚实守信,不能夸大宣传,更不能欺诈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赔偿损失;2、商品房销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大,并受到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按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今后,象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开发商要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开发商在销售中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必然给自己造成更大损失;3、作为购房人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唯一法律文件,没有合同将来在诉讼中举证也非常困难,也会给自己造成损失;4、应注意“定金”、“订金”、“预付款”、“首付款”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