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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 |
庞 伟
房屋拆迁,是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将住户或单位迁往他地临时或者固定安置的行为。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通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的管理、补偿安置及违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一)拆迁管理。
房屋拆迁须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拆迁房屋。许可证由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度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30日内作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如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果经裁决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以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二)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时,对被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助赔偿。这是房屋拆迁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房屋拆迁中极为重要的内容。房屋拆迁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经济利益,因而问题较多,且纠纷不断。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补偿。补偿的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作价补偿,即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补偿。二是产权调换,即拆迁人以易地或者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对被拆迁人给予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拥有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只予货币补偿。三是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即部分产权调换补偿,部分作价补偿。这几种补偿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拆迁安置,即安置用房。拆迁人不仅要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还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安置用房可以按照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安置,也可以按原住房面积安置。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安置即固定安置,新房建成后不再安置;临时过渡缓期解决安置用房的,新房建成后再行安置。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未延长过度期限的,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协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过度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或者使用周转房屋的,与被拆迁人享受同样待遇。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其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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