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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管理的几个规定 |
路秀峰
在房屋租赁中,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不知道,或者知道而不照办,有的主管部门又疏于管理,使规定流于形式的情况不时存在。比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等就是这类问题。这里,谈谈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国家受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为了控制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凡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具体说,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合法身份证件等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给《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对于租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是生产经营场所合法化的凭证;对于租房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对于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实践中,房屋租赁当事人很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主管部门也缺少监管措施,使行政监管处于失控状态,房屋租赁秩序紊乱,应该引起重视,并加以纠正。
(二)房屋租赁治安管理
2004年3月1——11日,长春市公安局开展清理整顿租赁房屋行动,在清查中共破获各类案件247起,其中重、特大案件60起,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06人,教养38人,抓获逃犯25人,捣毁法轮功点窝14个。可见,一部分租赁房屋已成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犯罪嫌疑人隐藏的避风港。实践中,大多出租房屋也未进行治安登记。
早在1995年3月6日国家公安部就颁布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示: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房屋和单位所有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公安机关对其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须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将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向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经常检查出租房屋,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房屋停止租赁时,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出租人违反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或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承租人承租房屋须有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在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人员,3日内到派出所申办暂住户口登记;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向派出所申报备案;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承租的居住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物品。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物品,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给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罚。
(三)住房租赁的规费征收
2000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缴纳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4%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10%税率征收。租赁房屋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服务,办理手续的,住房租赁手续费100元/套。应该说出租房屋依法纳税,也是当前应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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