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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制度 |
路秀峰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制度
房地产咨询,即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省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价格评估,即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人员分为估价师和估价员。估价师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估价员须经省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
房地产经纪,即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分为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经纪人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申请注册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经纪人协理须参加省级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并经申请注册登记。
上列中介服务人员均须在中介服务机构中从事中介服务。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须设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机构,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中介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缴纳税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违规处罚
1、中介服务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其停止中介服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介服务人员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中介服务人员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或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中介服务机构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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