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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获得赔偿的五种情况 |
姜迎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或者签订合同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无效、被解除,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订立合同时,出售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订立合同时,出售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订立合同时,出售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四)订立合同后,出售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五)订立合同后,出售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遇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即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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