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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律 师 张 晶


     当今的世界已经进入科学技术开创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愈益呈现其重要性,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作用也愈益明显。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并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有深入的认识,充分重视,努力践行,以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我国台湾称之为“智慧财产权”,系指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而能产生财产上之价值者,并由法律所创设之一种权利。因此,智慧财产权必须兼具“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以及能“产生财产上价值”之特性。就前者之特性而言,如果仅是体力劳动,而无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仅作资料之辛苦搜集,而无创意之分类、检索,并不足以构成人类精神活动之成果。
关于知识产权的含义与范围,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认识。这里我们采用国际上公认的解释。在1993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 GATT)完成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并于1994年签署了包括“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等协议。依据该协议第二篇,被列入为知识产权的标的有: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3、产地标示。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之电路布局。7、未经公开信息之保护。8、契约授权时有关反竞争行为之控制。这种解释不过是一种列举式的说明,不过也生动地向我们展示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但它与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只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因为一些知识产权还具有精神上的权利特征,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其次,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地说是一种智力或智慧财产权。再次,知识产权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第四,必须强调的是知识产权是单纯通过立法行为建立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息息相关。可以这样讲,没有知识产权法也就没有知识产权;相应的研究知识产权也必须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当代社会之所以要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1、激励社会创造与发明的需要,创造与发明事实上是一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决定因素;2、保护相当可观的投资的需要,投资对创造和思想作品的传播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复杂的医药成分和药品;3、承认和保护发明人和创造人的道德权益,以防止他人滥用其创造成果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为社会带来利益。该保护应该导致作品和发明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例如,发明人由于其发明获得了专利保护,作为回报通过登记公开公知于社会。事实上这正是该制度的美妙之处:作为授予的独占权的回报,将发明和创造的成果广泛地传播。这在整体上服务于社会,因为受保护的生产可能成为进一步发明创造工作的基础。当然,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和给以特殊保护的,因此可能在让社会各阶层接受方面有一些困难。人们担心:1、不断增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某些方面被认为对社会具有反作用力和有害;    2、知识产权更多的是成为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手段,而非(其原本目的)通过获得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作为回报将其智力创造成果公知于社会,以促进创造力的方式。3、知识产权更多的是保护生产者而非创造者。这需要我们精心选择法律制度并不断完善,以充分地兴利除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在于:要将人与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组织起来,以对有限的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也即在综合权衡保护与不保护的利弊中,选择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简单地讲可谓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这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认可以及保护等,具体地讲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组成。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法通常也被认为是私法之一部。然而知识产权法的诞生远远晚于作为私法主体的传统民法。传统民法在古罗马时期便已初具规模,及至1804年,经过几千年的理论积累,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从此,民法的法典化在全球范围内彼伏此起,至今方兴未艾。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发展较晚的权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法相对于传统民法比较年轻,在知识产权领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到1629年才在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到1709年才在英国诞生,而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直到1857年才在法国问世。
      知识产权法长期游离于传统民法体系之外,相对独立地发展。与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概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中进行规范,历经数百年,知识产权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就逐渐形成了充分的自治性。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自成一体,有与传统民法并驾齐驱的趋势。
      知识产权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形成以及社会高科技的飞速发展而日益突显的一种权利。传统民事权利问题历经几千年的风风雨雨,理论研究已蔚然大备,法律制度也相对稳定。而有关知识产权的研究和立法却是一直在发展和成熟之中。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并无知识产权之说,更不用提对其保护的问题。如果有也不过是对私家的技术秘密由个人或家庭进行私人意义的保密的问题,而这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尽管形式上相似,实际上却有重大的观念上的不同。
      与一般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不同,知识产权不仅仅受民法调整和保护,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还受公法的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比如发明、作品,不仅关系其权利人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发明的诞生甚至影响到整个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而调整有形财产的物权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房屋、土地,主要关系权利人的利益,虽也肩负相当的社会功能,但其作用远逊于知识保护对象对社会公益的影响。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寻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为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的重要使命。
      与此相适应,公权力广泛地介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以平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比任何其他私法部门都广泛、细密、复杂得多。比如,在权利取得方面,设有专利、商标的申请、审查、公告、批准等行政程序;在权利行使方面,设有商标转让核准、使用许可备案,专利权转让登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规范;此外,还设有专利无效、商标争议裁定等行政措施。公法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与私法规范几乎各占半壁江山。传统民法为践行私法自治理念,虽然在物权法、亲属法等领域设有大量的强行性规范,但在整个民法之中,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的现象比较罕见,公法色彩并不浓厚。而知识产权法却与之相反,其各个领域几乎都置身于行政权力的统治之中。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的私法风格大相径庭,在知识产权法中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融合在一起,唇齿相依,不容分离。
四、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发展的特点
      国际关系与科学技术是驱动知识产权立法的车之双轮,也是影响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力量。首先,从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始,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就不断受到国际条约的协调和影响。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以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达到数十个,范围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领域。所以知识产权法向来与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密切,甚至已成为一种国际贸易规则,为适应各国利益的争夺和协调,而不断地作出调整。中国加入WTO前夕,连续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同时还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目的主要在于适应加入WTO后遵循Trips协议的需要。法国在1992年颁行《知识产权法典》后6年间,为贯彻欧洲联盟颁布的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条例,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曾先后12次修改或增补知识产权法典,涉及条目有112条,占总条目的1/4,这在其他法律部门是十分罕见的。
      其次,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也推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必然变更。美国从1996年开始,版权产业中的核心产业(即软件业、影视业等等)的产品出口额,已经超过了农业、机器制造业(即飞机制造、汽车制造等等)的产品出口额。美国知识产权协会把这当作美国已进入“知识经济”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这也不是说人类可以不再依赖有形财产去生存,只是说有形财产的积累和有形市场的发展,在当代要靠无形财产的积累和无形市场的发展去推动。在我国从2000年起,信息产业已经成为第一支柱产业。现代社会电脑技术蓬勃发展、互联网络粉墨登场、生物技术方兴未艾,无不震荡现行立法,引发知识产权法的变革。软件保护、网络传播权已相继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之中,关于基因技术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上正争论不休。
      目前从世界正在向知识经济发展的方向看,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占据民事权利保护的首要位置。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是相比一般的民事权利保护比较困难。这一方面是人们在观念上对此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保护制度不完善以及保护的技术手段滞后。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很多,在某些方面假冒伪劣盛行,肆意侵犯知识产权,有些地方造假和黑社会、腐败相勾结,形势严峻。一些假货已经造到了很偏僻、隐蔽的地方,使用非常现代的工具交易。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综合、立体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多方面的环节和因素,可谓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