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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的域名注册不可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
 

张  晶


 

     他人驰名商标 或注册商标域名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记,有表达作用,也代表商品或服务,接受社会评价,是经营者的商誉在网上的表现。因此,域名注册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域名构成商业标识,即域名是商业标识的一种。商业标识(含域名)是在先经营者的权利,如果这种商业标识产生了显著性甚至成为驰名标识,即使未注册商标,也可以禁止在后的经营者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具有显著性的商业标识(含域名)可以注册为商标,这时,商业标识就转化为商标。那么,反之,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直接或略作变形,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呢?也就是说《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是否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呢?回答是肯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注册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名称。
    注册域名更不得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是在社会上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是商标权人价值极高的无形财产,代表技术和经营积累起来的极高商誉,可使有关产品或服务与用户、消费者建立起稳固的联系。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在商标注册方面表现为排除相同、相似标识在不同种类商品、服务上注册;在商标保护方面,禁止相同、相似的标识在不同种类商品、服务上的使用,也禁止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域名使用人与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某种关系,进而造成在该域名下查到的商品的情况,和该网络的访问率在客观上攀附了驰名商标的商誉。同时,由于域名注册有唯一性,如果域名与在先的驰名商标相同。即使域名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或空置不用,该域名也与驰名商标利益冲突,降低了驰名商标的价值,妨碍了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在互联网上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消费者混淆意识。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上述行为的法律适用,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例如,商标法第54条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作为兜底条款,也可以适用域名抢注普通商标的侵权行为和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