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条件包括二方面,即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所谓形式条件,是指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向国家专利局所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都必须符合专利法以及
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内容和所规定的格式以及履行必要的手续。
所谓实质条件,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是确定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关键,三者之间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1.什么是新颖性条件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根据这个规定,确定新颖性的标准如下:
首先要了解,技术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为公众所知,最常见的方式是在出版物上发表。也可以是口头的,如上课、演讲、谈话,以及在参观时的讲解。公开还包括在公开场合展出、实物表演、出售、赠送等等。应当说明的是,这种公开必须是清楚的、详细的、完整的,达到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
确定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该技术就不是新的。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确定新颖性的标准。如果在不同的申请日提出了两个以上的同样内容的申请,前一个申请也会影响后一个申请的新颖性,但前一个申请必须在后一个申请日以后公布。
2.什么是创造性条件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和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特点和进步。上述的“已有的技术”必须是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如果同“已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就具有创造性。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已有技术来说,具有了新的本质性的技术突破。
在评价创造性时,还可以考虑下述情况:(1)发明创造具有人们料想不到的技术效果;(2)发明创造是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取得的成果;(3)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解决不了的技术难题;(4)克服了长期以来人们在技术上的一种偏见;(5)由于提高了技术在商业上获得很大成功等等。这些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的标志。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要求,略低于发明专利申请。
3.什么是实用性条件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供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各国的专利法原则上都是这样规定的。但要求发明创造在实施后需产生积极效果,是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性要求的一个特点。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主要是新颖性。这种要求同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要求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仅应当同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而且应当不相近似。所谓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不是从一件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更不是把一件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分割开来,而是从整体出发、从一件外观设计的全部或者主要构成上来确定是否不同或者不相近似。也就是说,评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新颖,可看其与已知道外观设计的相同点。相同点越多,新颖性越少,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就没有新颖性。
另外,发明创造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可以认为不丧失新颖性。这是因为在国家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新的发明创造,有利于技术的国际交流,所以给予申请人以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期。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也认为不丧失新颖性。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才能适用这个规定。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的内容,申请人于泄露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以认为不丧失新颖性。这里的他人是指同申请人之间签有某种保密协议的特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