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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律师:朱宝权


     
在现代工业经济中,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往往非常激烈,为了获取市场优势的结果,有的企业投入高昂的研究开发费用试图开发新产品、新工艺,以达到占领市场、领导市场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大的利润并领先于对手。而有的企业则可能窃取该企业的创新并迅速地加以模仿,使之不能维持其竞争优势,这样,在各种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而企业要保护商业秘密,首先要了解企业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需要保护,其次是如何保护,就这两个问题笔者将逐一论述。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特点及范围。
在市场竞争中商业信息是多种多样的,而这些信息并非都是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了具体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规定可以确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99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第2 款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诀窍;②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该司法解释,实质是对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构成所作的解释。1998年6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也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了如下解释“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通过以上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从这些构成要件中可以获悉商业秘密体现的特点:⑴新颖性与相对秘密性;⑵价值性;⑶实用性;⑷秘密性与保密措施。作为商业秘密信息只有具备了以上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为商业秘密。不是任何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并能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的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和价值性这些特点是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即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该规定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畴作了明确的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可以自行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以及市场的客观情况,确定企业所拥有的商业信息哪些是商业秘密应重点防范和保护,使企业在市场竟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千头万绪,要有效的保护好商业秘密,首先要制定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即从制度上着手防范商业秘密的泄露,其次,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1.对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最为重要的保护方法是自我防范措施,这是一种事先防范。现有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企业要制定常规制度,如科技档案制度,科技图书资料借阅制度,科技资料的销毁、弃置程序及规定,技术资料移交制度,文件资料复印管理制度,门卫制度,重点场所保密警示制度等。
其次,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通过《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职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及违反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要增加不得泄漏或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技术相同的第二职业等约定。
最后,对特殊岗位的职工签订特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其中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市场营销及策划人员、特殊岗位人员(例如秘书、打字员等),以及能接触到企业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人员。
2.通过法律手段惩治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是事后救济手段。主要是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法。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中都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2编第三章第七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明确规定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都是企业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但它只能是企业进行救济的一种方法。而在实践中,企业更重要的环节是如何防范。
总之,为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优势,谁先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为此下功夫做工作,谁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赢得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