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世后,我国经济已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溶入到世界经济当中,国际贸易活动更加频繁。但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相当薄弱,平行进口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
一、概念及概念分析
平行进口(parallel lmport)又称真品输入、平行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所有权人或商标独占使用人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平行进口涉及的商标有以下几点应予明确:
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都取得同样的商标专用权,但对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自行使用,也可以是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
第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和合法销售的,不是假货、冒牌货。
第三,进口商品所使用的商品商标与进口国的同类商品是一致的。
第四,商品的质量是一致的,但进口国的同类商品的售价要高于出口国的售价,以致于加上贸易成本后,进口商仍然能从该项进口贸易中获得利润。
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平行进口的调整
(一)从商标法的角度看平行进口
许多人认为平行进口问题是商标法领域内的问题,应由商标法来调整,平行进口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禁止。笔者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不能以商标专用权对抗平行进口,理由如下:
首先,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的标记,其作用是标识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可见,商标的作用是围绕着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而产生的。平行进口商品没有改变商标的性质。平行进口的商品是正货,与假冒商品和走私商品是截然不同的,而且平行进口商品商标的使用也是合法的。因而从本质上讲,平行进口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的。
其次,商标权的内容包含两部分,即权利人的独占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权。权利人在行使独占权时,既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使用,这两种方式都被认为是合法使用。平行进口的商品,既不存在假冒,也不存在非法使用,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商品,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是商标法的另一目的。平行进口的商品,既不存在假冒,也不是伪劣商品,因此不能以品质保障为由,判定其侵犯商标权。同时,尽管平行进口商未征得进口国该商标专用权人或独占许可使用人的同意进口同样商品,但从本质而言,并没有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也没有增加消费者的负担。无论从主观原因,或是客观效果上讲,对消费者都不构成损害。
可见,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上看,平行进口问题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利用商标法来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是不明智的,也是行不通的。
(二)从民法的角度看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虽没有构成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侵犯,但却实实在在地造成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的构成包含四要件,即: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主观过错。平行进口情形中进口商的行为基本符合上述四要件,但从法的本质及法的终极目标上讲,简单地适用民事侵权理论,将平行进口行为列为侵权行为,好像也有失偏颇,毕竟这种行为是符合社会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立法者要做的是通过法律的规定,将社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同时又能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及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之社会效能。所以简单地将平行进口行为列为非法是不妥的,而是应制定一种特殊的法律,对平行进口行为做出更切合实际的规定。
(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看平行进口
从商标法的角度上讲,不禁止平行进口更符合社会利益、消费者利益,更利于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但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上来讲,是对进口国商标权人的一种侵权。事实上,平行进口商之所以要从国外进口该商品,正是由于该商品有良好市场和消费潜力,而这种市场和消费潜力的培育恰恰是进口国商标专用权人或独占许可使用人不懈努力的结果。其先期投入和劳动不仅包含了为开拓市场所投入的大量广告宣传费用、销售网络的建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更重要的是它培育了消费者对该商品和品牌的信心、信赖。平行进口商未付出任何代价而坐享其成,其行为可能使商标权人的所有投资和努力付诸东流。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态势,对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也是一种严重的打击。因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平行进口行为更趋合理。
三、平行进口立法的价值取向
这是平行进口问题立法的基础,是“禁”还是“许”,须做出一个全面分析。
(一)“权利穷尽”与“地域性原则”之比较
对于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赞成者根据“权利穷尽原则”,认为附有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同意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失去了对其控制,权利即告穷尽,任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反对者根据“地域性原则”认为商标权不管对进口国或出口国,都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权利穷尽”原则也具有地域性,不能使他国的商标权人权利也穷尽,进口国商标权人在进口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商标权。此两原则是商标法两原则,根据前述的分析,平行进口行为不是商标法调整对象,所以这两种原则不对平行进口的立法取向产生影响。
(二)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比较
赞成平行进口者大都站在保护消费者的立场上认为之所以存在平行进口就在于这种商品与当地同种商品存在较大的价格剪刀差,平行进口使消费者具有更廉价的商品选择,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场垄断与割据。反对者认为同一商标下的商品在各国开发生产后可以因当地的国情、风俗、口味不同而不同,因而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担保不一样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扰乱市场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商誉。
从上述观点看,反对者多从假设某种情况出现带来的负面影响出发而得出否定结论,与赞成者从一般立场相比明显属于其中的特殊情况,因而反对者的论点不具有普遍意义。事实上,同一商标下的不同国别的商品的质量、口味等在大多数情况是一样的或基本一样的,而且即使存在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因此反对论者的担心是多余的,不能因噎废食,全盘否定平行进口。抛开现象看本质,可以发现这两种论点分别代表两种人,反对者代表产业界,而赞成者代表广大消费者,可以说两种观点的冲突实质上就是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允许平行进口更符合社会利益。
四、平行进口问题的本质
实践中平行进口体现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更多的是涉及到商标专用权人如何在各国市场上均衡自己的利益及其商业伙伴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平行进口行为本质上是国际贸易问题。从法律上讲平行进口不是商标法问题,而是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加以调整。因而可以通过法律和合同对平行进口行为进行双重规范。调整平行进口的法律属私法范畴,其法律规范应当是任意性的规范。平行进口行为主要应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法律规范体现为一种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