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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15日至20日,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了部长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90个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代表,另有2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决定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开始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在“部长宣言”中,确定新一轮谈判将努力实现消除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限制,以实现世界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最初,确定了14个谈判议题,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部分。1989年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被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成为这轮谈判的一揽子15个议题的重要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第一次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参加这轮谈判的有117个国家或地区的代表,中国也参加了这轮谈判。在这轮谈判中,除知识产权问题外,还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等议题。关贸总协定对乌拉圭回合的15个议题要捆在一起通过,而且不准保留。由美、英、日、德等10个发达国家和印度、巴西和中国等10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经过五年多的反复谈判,于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个框架文件(称为邓克尔文本)。乌拉圭回合谈判持续了7年多,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萨瑟兰的敦促和斡旋下,于1993年12月25日达成了包括TRIPS在内的各项协议,最后文本厚达450页,包括涉及21项内容的45个独立文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分七部分,共有73条。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预防和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机构设置和最终条款。TRIPS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很多方面都超出了现有的国际条约的标准。TRIPS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并且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对过渡阶段的安排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通过设置不准保留条款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并通过成立TRIPS理事会这一常设机构来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TRIPS的规定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管理和处置力度,强化了执行措施,包括海关扣留等边境措施和实行交叉报复,即跨行业报复。这意味着在知识产权方面由企业或个人造成的侵权可能会嫁祸给政府。
TRIPS有八项基本原则,第一,承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协议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以及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TRIPS第2条规定:“本协议的任何规定都不应有损于成员相互之间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第二,国民待遇原则。“每一成员在知识产权方面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劣于对其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这一原则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一个成员向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国民。”第四,透明度原则:“任何成员所实施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条例、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都应公布。”“一方成员的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间生效的有关本协议内容的协定也应当公布”。当然,这种透明是互惠的,各成员都应公开这些内容,并报TRIPS理事会,以便监督各国的执行情况。第五,普惠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一致的。第六,争端解决原则。关贸总协定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适用于有关知识产权争端的咨询和调解。对知识产权侵权国而言,如不停止侵权可遭到被侵权国的跨行业的交叉报复,对侵权产品可实行海关扣留等边境措施,直至销毁侵权货物。第七,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的原则。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八,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求很高,它规定,各成员应遵守它们已参加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条约,如现有的国际条约与TRIPS的规定不同,则要求执行TRIPS规定的更高标准。也就是说TRIPS要求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都提高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1关于版权及与版权有关的作品的保护。
TRIPS扩大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追溯力的适用范围。在保护录音制品方面,《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对条约生效前就已存在的录音制品的使用不具有追溯力。但是TRIPS规定,不论是否参加《日内瓦公约》,均必须承认《伯尔尼公约》关于追溯力的规定也原则上适用于录音制品。这意味着所有成员都应当对外国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给予追溯保护。对《伯尔尼公约》在该国生效时就已经存在但保护期未满的作品(包括录音制品)要保护到期满为止。在TRIPS生效前已开始了的对录音制品的使用,在TRIPS生效后可继续使用,但要支付合理的报酬作为补偿。
TRIPS缩小了对版权的限制范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为课堂教学和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另外,还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按规定付酬的“法定许可”情况(如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进行营业性演出或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TRIPS对版权限制的适用范围做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对作品独占权的限制或豁免应局限于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利益。
TRIPS规定计算机程序是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保护期为50年。数据或其他内容的汇编,只要对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构成了智力创造,也应给予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应扩展到数据或内容本身,也不得损害数据或内容本身已有的版权。对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及录音制品,权利人还享有出租权,这一规定超出了《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水平。TRIPS延长了录音制品的保护期,规定自录制、表演或广播发生之年年底起保护50年。现有的“罗马公约”只保护20年。
2关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
TRIPS在商标保护方面基本上是和“巴黎公约”的规定相似,但强调地理标志的保护,特别是对酒类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TRIPS规定:“成员应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在产品的称谓和表达上,采用任何方式,指明或暗示该产品是由不同于真实原产地的地域生产的,这些方式会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地域来源产生误解”;“各成员应提供法律手段防止任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使用”;“如发生这样的情况,成员应拒绝或撤销该项商标的注册”。协议所提的“地理标志”是“标示出一种商品是在某成员的地域内所生产的原产品的标记,而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3关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TRIPS规定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主体为除三种情况以外的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可获得专利保护。这三种不给专利保护的情形指:第一,如果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及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污染,有必要在一成员的领土上禁止一个发明的商业性实施;第二,人类或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第三,除微生物外的植物或者动物,以及本质上为生产植物和动物的除微生物方法之外的生物方法。
TRIPS规定一项专利应授予专利权人如下的专有权:对产品专利,禁止第三方未经其允许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该产品;对方法专利,禁止第三方未经其允许而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对发明专利是至少20年,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是至少10年。
TRIPS规定批准强制许可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事一议。只有在批准以前,拟定的使用者已经经过努力,试图在合理的商业性期限和条件下获得权利所有者的许可,但是经过合理长的时间的努力之后仍未获得成功,才可以批准强制许可。除此之外,当一成员国处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或者非商业性公共利用的情况下,也可给予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应限于准许使用的目的,并应主要是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一旦导致批准强制许可的情况已不存在,而且也不大可能再发生,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在强制许可时,根据许可的经济价值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使用费。
TRIPS规定对于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如果用专利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新的,或者如果被诉侵权的相同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而专利权人经过合理的努力仍不能确定被告所实际采用的制造方法的话,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被告证明其制造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4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华盛顿条约》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包括为经营目的而进口、出售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体现该布图设计的芯片或其集成电路。保护期为自注册起8年。但TRIPS规定保护范围延伸到含有采用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同时,将保护期延长为10年。
5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惯例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包括: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行为;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信誉进行中伤诽谤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定用途、数量等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TRIPS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规定要比《巴黎公约》的规定更严格和具体,可操作性更强。它规定对未公开的保密信息,包括为能获得批准销售新农业化学物质和药品而提交的未公开的实验数据,都应予以保护。对“非诚实的商业活动的方式”,规定为“至少是诸如破坏合同、泄密和诱导他人泄密的行为,并且包括通过第三方来获得非公开的信息,而该第三方知道或者本应知道,却因为严重过失而不知道在获得该信息的过程中构成违背诚实商业行为”。
6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TRIPS规定允许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采取措施来限制滥用权利的行为,并要求其他成员对这些措施予以尊重和合作。
TRIPS详尽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和取得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这些规定几乎涉及有关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赔偿、补救措施等方面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海关停止放行的边境措施和刑事程序。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掌握确切证据以后,可以通过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申请海关予以扣留,不让这种产品自由流通。TRIPS还特别规定至少在以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法律补救措施包括监禁、罚款,还可以采用没收或销毁侵权物品及材料、设备。各成员间出现知识产权争端,由TRIPS理事会负责解决,并允许被侵权国采取跨行业报复措施,把某成员的个人或企业的侵权责任与政府责任联系起来了,把知识产权侵权和贸易联系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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