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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构成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 师:张 晶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上述规定是穷尽性规定,也就是说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根据本条规定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认定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项:第一,必须要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或者有关人员的结果。第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这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所在,如果冒用的是不存在的专利则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第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行为,上述列举的几种行为均有故意的性质。
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未经许可在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但未采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构成侵害专利权人的标注权,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同时还使用了其专利技术,则构成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除了应承担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这种行政责任包括由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为假冒专利行为损害了专利产品的形象,损害了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具体案件中,情节是否严重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认定,一般如果假冒产品质量低劣,给消费者的生命造成危害,或者造成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失,将被认定情节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上述规定也是穷尽性规定,就是说冒充专利行为只能是上述五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上述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条是关于冒充专利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就是说冒充专利行为并不损害特定权利人的利益,而只侵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专利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