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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用户处于软件经营终端环节,他们只使用软件而不向公众展示销售、发行软件复制件,不是软件经营者。经营盗版软件是侵权行为应依《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是明确的。那么,使用盗版软件,即盗版软件的用户该不该负法律责任,负哪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呢?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盗版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即使没有过错(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只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包括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