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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律师:韩立收


    (一)计算机软件的含义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作为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软件一经开发,开发者的著作权自动生效,受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及转让权等权利。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自然人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在保护期内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除署名权以外其他权利(见本文前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予保护。在保护期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的,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四)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以许可使用等合同方式允许受让人使用其软件复制品时,受让人可以成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该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②为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复制品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须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③为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修改后的软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