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履行社会职责 依法为农民工维权
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忠实履行法律服务职责,而且要积极履行社会职责。建所16年来,本所一直重视履行社会职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近3年多来,本所支持和承办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就是突出的表现。
2007年5月14日,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翌日,吉林省司法厅举行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揭牌仪式。这是一个设在吉林省律师协会,接受其行政领导,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本所积极支持吉林省律师协会工作,选派两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驻站工作。驻站律师不辞辛苦,认真负责,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自2009年3月1日起,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改设在本所(吉林省司法厅于2009年12月11日正式批准)。此后本所增加了力量,加大了投入,加强了管理,经过积极努力,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开创了新局面。
首先,本所加大了资金投入,提供了物质保障。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本所以来,本所已筹措和自投资金40余万元,主要用于工作站办公房屋租赁、办公房屋维修、办公设备用品购置、办公车辆费用、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等支出。本所合伙人会议还决定,每年在工作站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10万元,用于奖励法律援助律师及法律服务志愿者。
其次,本所加强了力量,建立起了专职法律援助队伍。目前,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有12人,其中主任1人(由赵大华主任兼任),副主任1人,专职办案律师6人,实习律师4人,一支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队伍已经形成。除了这支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外,本所其他律师也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任务。为了增强实习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本所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都要积极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再次,本所积极“牵手工会”,求得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本所后,赵大华主任主动与吉林省总工会取得联系,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吉林省总工会领导的大力支持。经双方协商,本所与吉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签订了《法律援助合作协议书》。同时,吉林省总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本所正式挂牌。2009年11月,赵大华主任被长春市朝阳区总工会聘请为法律顾问,为长春市朝阳区工会组织及其所属区域职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本所还把于2008年5月26日通过签订法律合作协议与之建立合作关系的长春桂林、东方广场、清和、群英、南湖和重庆6家街道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之间的合作,纳入“牵手工会”的合作之中。2010年9月19日,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吉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本所联合召开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2010年10月17日,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刘继臣、法规处处长关祥坤在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郭喜武的陪同下,来本所检查指导工会与律师合作依法为职工维权工作,本所为此举行了工会与律师牵手依法为职工维权工作情况汇报会。这两项活动将积极促进本所“牵手工会”搞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3年多来,在吉林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在吉林省律师协会和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通过本所和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努力,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3年多来(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共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60件(已办结328件),涉及受援农民12780人次,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此外,本所和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还组织律师积极为与本所在2007年1月签订了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的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和长春市6家街道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提供法律服务,在赵大华主任的带领下,先后走访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200余家,为企业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1600多人次,发放法律服务卡3000多张,发放法律宣传资料2000多次,协助基层工会干部调处劳资纠纷40余件,举办法律知识讲座10余场次,接待涉法涉诉残疾职工群体性上访案10起400多人次,回访残疾职工60多人次,免费代理调处残疾职工民事诉讼案件22件,较好地维护了困难职工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因成绩显著,2008年8月,本所被吉林省司法厅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2009年2月,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评为“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先进工作单位”,本所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十佳中小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称号。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的要求,是律师应尽的法律援助义务。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本所在16年的发展中,坚持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不仅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而且树立了本所和“大华铭仁”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也促进了本所健康稳定发展。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还要坚持这样做,并且努力做得更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